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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10-30 14:22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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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地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地本级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大兴安岭地区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地区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地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地本级的初创型小微企业、龙头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扶持初创小微企业发展

第六条  租金补助。对新注册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租房进行经营的,凭租房有效证明每年给予3000-5000元的租金补助,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助保金贷款贴息。对上一年通过地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的贷款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实际付息,按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

第八条  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安置本区人员就业三年以上,并取得注册,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联合体和合作社,分行业按照上年度缴税额排序,对排序前3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3万和2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四章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第九条  促进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绿色食品、北药等特色产业,对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给予补助。

科技创新是指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研发项目;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第十条  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方式进行扶持,通过评审择优,实行总量控制。项目建设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建设的项目。对上年度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纳税额在500-2000万元的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纳税额在50-100万元的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每个企业的贴息和无偿资助的支持不能连续超过2年,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五章  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宣传、风险预警、数据共享、产供销等信息服务及管理咨询、创业辅导、质量认证、技术改造、人才培训、财务会计、仓储物流、法律咨询、融资辅导等综合性服务。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对新获得省、地级命名的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全区排序前3名的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及创业载体运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对已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按照评比条件,对排序前3名的企业分别奖励4万、3万和1万元。

第六章  改善融资环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地、县两级财政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区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发行债券。对我区企业成功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和私募债等,按照首次发行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次性奖励上限为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对注册且备案登记在大兴安岭地区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完成第一笔创投、风投等投资业务后,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按实到资本0.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注册且备案登记在大兴安岭地区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本区内企业实际投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如投资的企业在国内成功上市的,视股权投资者作用与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2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企业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范运作,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二)符合大兴安岭地区产业政策支持方向,经济效益良好,依法缴纳各种税金及社会保险;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龙头企业,必须是对国家贡献大,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新增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或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在50人以上,或者上年度实现出口交货值在30万美元以上条件的加工企业,在上一年度有半年以上期限、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贷款。

(五)申请无偿资助的中小微初创型企业和服务平台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部门和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项目资金报告及有关部门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三)项目可研报告和项目情况简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企业要提供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凭证、缴息单和缴税票据;

(六)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要提供自有资金投入的有效凭证等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与下达

第十八条  资金的申报不得重复进行。对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具备申报专项资金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财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地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上报行署工信委和财政局;行署工信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地本级项目的评审认定费用从该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行署工信委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审后,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项目资金计划。行署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审定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指标并下达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15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

第九章  账务处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后,冲减财务费用;收到无偿资助项目资金后,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到的各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或部门提供的资格证明和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财政部门收回全部资金,以后将不再受理该企业或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事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区局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三县、加区要比照行署的《管理办法》有关措施,建立相应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兴安岭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署[2008]8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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