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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2015-10-31 16:30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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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5〕1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4﹞48号),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各项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改进立法方式,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唯一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政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三)主要目标。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制定科学,立改废释并举,立法质量稳步提高;政府立法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完备;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显著增强;符合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二、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四)建立政府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重要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

(五)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与人大立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议案草案可请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统筹指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立法工作,拟订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主持协调政府立法中的相关问题,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七)依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原则确定立法项目,规范立法事项。从国家和自治区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可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八)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总结实践经验,把握立法规律,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区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制度规范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九)建立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定期清理和评估、公布制度。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适时修改或者废止。坚持政府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政府规章施行后,应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改进立法方式

(十)加强立项论证。立法项目报送部门应对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论证,未经论证不得立项。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要征求自治区人大、政协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并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拓宽起草渠道。积极推进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方式,逐步提高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比重,对重要的、社会影响大的或者创新性、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或者委托第三方起草,切实提高立法草案的起草质量。

(十二)加强立法调研。综合运用蹲点调研、体验调研、跟踪典型案例、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和群众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道,健全向下级人民政府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在调研对象上,除了要听取起草部门的意见外,还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和基层群众的意见。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把合理可行的意见吸收到立法草案中,增强立法调研的实效性。

(十三)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专业性强的立法事项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专业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咨询论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立法事项,还应当注重吸收第三方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建立健全政府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十四)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立法事项,应当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立法事项还应当进行听证和评估。要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保护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

(十五)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

(十六)加强开放宁夏政府立法。围绕建设开放宁夏,发挥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加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两优”投资发展环境、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和金融创新、推进中阿务实合作、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等方面的政府立法。

(十七)加强富裕宁夏政府立法。围绕建设富裕宁夏,加强扶贫开发、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育要素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品牌战略、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政府立法。

(十八)加强和谐宁夏政府立法。围绕建设和谐宁夏,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调处、互联网监管、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领域的政府立法。

(十九)加强美丽宁夏政府立法。围绕建设美丽宁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节水型社会建设、生态补偿领域的政府立法。

五、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二十)创新立法工作队伍培养机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采取面向社会引进人才、工作实践中发现培养人才等办法,吸收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从事政府立法工作。建立政府立法工作人才队伍梯队结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政府立法工作人才,保持立法工作队伍稳定,推进立法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二十一)提高立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立法工作人员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自豪感,积极主动做好政府立法工作。要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多渠道的培训,并通过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基层锻炼等途径,促进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开阔视野、熟悉区情,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提高认识。政府立法工作是我国立法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对于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建立完善的经济社会体制,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行政权力和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政府立法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水平。

(二十三)明确职责。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要明确本级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向和具体要求,要对制定政府规章、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作出统一部署;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立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查把关作用,努力提高立法草案起草质量。政府法制机构要从严从实作好立法草案调研论证、审查修改等工作。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政府立法工作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开展立法工作。

(二十四)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一把手抓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机制,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要依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切实做好立法调研、起草等工作,重大事项要主动与相关工作部门协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经充分协调相关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意见》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31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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