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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服务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2015-11-11 15:29 来源: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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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服务和支持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渝地税发〔2015〕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的精神,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式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的决策部署,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建设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地税部门工作实际,现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是扩大就业的有力支撑,是发展分享经济的重要推手,是收入分配模式的重大创新,是促进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和支持创业创新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全市地税系统高度重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政策落实有力,宣传形式多样,服务持续深入,确保了国家政策件件有落实,企业得实惠。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市局督查发现,全市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面偏低,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个别税收政策基础管理薄弱。对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要有清醒认识,正确面对,要站在更高层次深化认识,税收支持和服务创业创新工作,是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助推企业减负增效的重要渠道,是深化拓展纳税服务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采取行动,在服务创新创业热潮中主动融入、主动作为,积极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服务体系,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政策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政策利好多,落实是关键,各级地税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不因收入形势严峻、征管难度大而不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为经济运行增添任何不利因素。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鼓励创业就业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梳理和摸排小微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重点税收优惠政策的惠及范围和基本量,要制定针对性的政策落实工作计划,严格审核纳税人政策享受资质,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转变为企业成长发展、创新转型的强劲动力。要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清晰的管理台账,运用信息化手段,适时掌握享受政策的“企业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所在行业、减免税额”等基本信息,要通过对基础信息的统计分析,形成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应享受户名单、实际享受户名单、未享受户名单、放弃享受户名单”。要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将享受了减免税的纳税人(包括小微企业)最大范围地纳入减免税申报,提高优惠政策落实效果的精细核算,为各项政策的效应分析提供基础数据。

三、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站、微博、微信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纳税人学堂定期开展培训辅导,深度解读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广地税系统内落实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二)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不收取任何费用。除按纳税人要求印制冠名发票外,领用发票领用簿、领取发票一律不收取工本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领用、打印、复印有关涉税资料,一律实行零收费。

(三)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在公开的行政审批清单外设置其它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对受理的各类涉税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对符合要求的,除依法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及其他特殊情况外,现场办结。

(四)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对纳税人开展重复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和依法听证权利。检查结束后,出具书面检查结果,告知纳税人法律救济方式和渠道,并向纳税人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

(五)进一步改善政策落实环境。对小微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及时申请减免税的,进行事前提醒,减少纳税人过期未享受政策的现象。对小微企业税收行为,采取建议、辅导、告诫、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指导,逐步规范。尝试柔性执法,对小微企业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逾期申报和部分发票违规行为,属首次发生、情节轻微并按地税机关要求在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六)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加强税务干部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行为,切实把各类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

四、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服务

(一)创新税务登记服务方式。积极与工商、质监和国税等部门合作,推进“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工作,推广网上认定、网上自动赋码等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简化税务登记手续,营造宽松平等的创业准入环境。

(二)优化办税服务。认真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开设创新创业绿色通道,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全面落实首问负责、提醒服务、导税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做到及时受理、有效指引、限时办结。大力推广“自助办税”、“网上办税”服务,帮助新办纳税人了解办税流程,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减少办税成本。

(三)简化纳税资料。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简化涉税资料报送,实行纳税人提供资料“一次报送、多次应用”。小型微利企业按年报送纸质财务报表,其余单位纳税人(除市级、区县级重点税源户之外的)按季报送财务报表。通过税务身份认证网上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免报纸质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办理审批类、认定类涉税事项,不再重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延时纳税咨询。12366地税服务热线设立创新创业税收政策咨询专线,人工接听时间从每周5个工作日延长至7个工作日,每天的接线时间延时至21:00(法定节日除外)。进一步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接通率和答复质量,为纳税人提供规范、权威、及时的咨询服务。

(五)延伸服务站点。在科技孵化园、创新工业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设立税收咨询服务点,强化点对点服务,对新办企业、科技创新重点企业、A级信用纳税人实施专业化服务,主动推送适用性政策、通报管理动态和服务举措。

(六)严格首问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人咨询时应做到首问负责,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并做好指引、协调工作。

五、进一步健全创新创业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创新创业税收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市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玉林任组长,副局长王小渝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处、信息管理中心和纳税服务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联络、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税政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定期将各项工作情况汇总,确保每项任务有人抓、不落空、见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坚持定期向政府主要领导和人大、政协等部门汇报税收支持创新创业的情况,主动争取政府在税收工作上的理解与支持。强化同工商、国税、人社和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加大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的交流力度,及时进行查漏补缺,扎实做好纳税人资料的更新、汇总工作,防止漏征漏管现象发生。主动加强与工商联、科协的工作联系,建立工作会商机制,运用协会的平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逐步实现创新创业税收工作交流的经常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常设项目,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工作的持续提升。将创新创业税收政策实施纳入绩效考核,根据工作重点设定考核指标,绩效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将对创新创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第三方调查,并对各区县结果进行排序通报。对在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目标考核优先考虑。对不履行创新创业税收政策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1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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