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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5-11-11 15:26 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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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5〕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精神,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强化创业服务,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增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动能,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促进长期发展相结合、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全面整合各方面资源力量,共同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盘活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开发特色产业,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与发展民族传统手工艺;全面改善信息、交通、物流等县乡基础设施条件;培育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推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下县乡,为农民工等返乡人员提供便捷创业培训;引导、推动优质科研院所和众创空间向基层提供科研成果输出。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三)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可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四)完善返乡投资政策。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创业场地补贴政策范围。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大土地支持力度。指导各地区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对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基础设施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基层服务平台、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及交通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供应。对创业园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支持“一址多照”、集群注册,深入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支持农民工等人员以自然人身份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省工商局牵头)

(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围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省编委办牵头)

(九)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全面落实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申报期动态监控,分层级成立督导组,实行跟踪责任制,确保返乡创业人员应享尽享。(省地税局牵头,省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三、强化创业服务

(十)加强创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逐步建立电商创业培训导师库,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培训补贴门槛,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业科技精品等农业特色培训。对有意愿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开展手工制品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技能培训。积极做好创业实习和实训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公司债、私募债等方式募集发展资金。督促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提升支持“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向城乡结合部、县域延伸网点和服务,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开展“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富民惠农”三大工程,尽快实现助农取款服务终端机“村村通”。(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配合)

(十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带动返乡创业。鼓励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利用创新成果成功创业。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农村扩展、复制,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解决创业难题。开展农村科技特派行动,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农业专业实用技术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部门配合)

(十三)完善返乡创业公共服务。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村镇、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各地区要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全部纳入公共服务范围。逐步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对返乡自主创业失败人员,可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在全省建立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各级市场联动的网络化中介服务体系,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服务业委、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配合)

(十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进一步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加大农村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加强交通、农业、供销、邮政等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衔接、资源互补、共同开发,按照县、乡、村三级网络构架,重点推动区域辐射能力强的市级物流园区、市县级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客运站物流作业区、具有县域经济特色的县级物流中心、具有物流服务功能的农村客运站五个层面的运输站场建设和资源整合。(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区要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辽宁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十七)强化示范带动。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打造良好的创业生态系统。建设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八)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附件:辽宁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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