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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1-19 10:24 来源: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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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儋府办〔2015〕160号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驻市有关单位:

《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2015年11月17日

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儋州市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为“助保贷”业务承办金融机构按照商业信贷要求严格审核后,报助保金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优质小微企业组成,主要为成长性好、发展和纳税情况良好的企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中鼓励和支持的创新性、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必须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企业规模的认定标准。

“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企业助保金”是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助保贷”额度的2.5%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用于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

“政府风险补偿金”为儋州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儋州市政府铺底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由儋州市财政局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实际需求投入,“助保贷”办理金融机构对铺底资金放大10倍办理“助保贷”业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市政府的铺底资金用于全市所有“助保贷”承办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业务增信,“助保贷”业务初期由建设银行儋州支行试点,时机成熟时向全市其他金融机构推广,其他金融机构的“助保贷”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另行规定。

第三条 “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是“助保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决策。该机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工商联、市海洋渔业局和市科技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 儋州市财政局是儋州市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助保金”专户,协助市政府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对合作金融机构认定的入池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市发改委是“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负责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接,协助“助保金”管理机构研究建立政银企担险等四方或五方战略合作机制;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工商联、市科技局和市海洋渔业局等中小企业各行业部门是“助保金”管理业务合作协作机构,负责根据儋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向各行业企业宣传“助保贷”贷款政策,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优秀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对“助保贷”业务进行跟踪;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调查、索偿等。

第五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可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一)“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先提供50%以上的抵质押担保,并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助保贷”贷款额度2.5%的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一次性缴纳“企业助保金”。

(二)对还款记录良好的企业,贷款结清后一年可以对代偿后的“企业助保金”剩余部分返还。

(三)“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负责办理“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缴纳存放手续。

(四)“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助保金”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性质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助保贷”业务代偿支用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金融机构向儋州市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助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费用。

(五)当“助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金融机构债权情形的,经合作金融机构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将认定结果及代偿申请提交“助保金”管理机构,“助保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企业助保金”代偿责任。

(六)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60%、40%比例分担。“助保金”管理机构自收到合作金融机构代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

当“助保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时,合作金融机构有权从“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中直接扣款清偿借款企业欠款。

(七)在实施“企业助保金”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清偿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剩余部分按代偿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八)“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率如达到50%,“助保贷”业务将暂时中止,合作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重新启动“助保贷”业务,“助保金”管理机构将追加资金,补足“政府风险补偿金”。

(九)“助保贷”业务合作期三年为限。“助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金融机构“助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 合作期内,如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助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七条 “助保金”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助保金”管理机构撤回剩余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经审计后转入国库。

第八条 儋州市财政局(“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儋州市各中小企业行业部门(“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应加强“助保金”的使用监督,加强对企业信用及还贷能力的评估,建立“助保金”绩效评价制度。儋州市审计局定期对“助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市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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