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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银行业推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11-30 10:19 来源: 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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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关于印发《湖北银行业推动科技金融改革
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银监发〔2015〕27号

各银监分局、直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湖北省分行、大型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联社,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商行,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办事处),局直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辖内银行业科技金融服务取得实质进展,湖北银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银行业推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银行业推动科技金融
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为有效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金融产业与科技产业的融合作用,探索银行业支持科技和金融融合的新路径,支持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与发展,促进武汉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以银行业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共同成长、共担风险、共享成果”为基本原则,通过监管部门强力推动,形成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为载体、以产业为纽带、以创新为驱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各类市场主体与区域经济繁荣共生的良性局面。

(一)共同成长。根据科技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行业特征、金融需求特点,构建政策性金融前端介入、商业银行及时接力、适时对接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风投、证券及保险等投资机构的全生命周期、无缝式金融服务链,支持科技型企业成长与壮大。

(二)共担风险。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与适度补偿、投资、担保、保险等机构广泛参与,政府与银行、企业共同承担的风险分担机制。

(三)共享成果。银行业机构通过合理定价、创新产品、服务与收益模式,实现银、企及相关各方收益共享。

二、营造发展环境

(四)支持搭建科技金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支持政府部门整合科技主管部门、工商、税务、房管、环保、司法、征信、科技成果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知识产权登记、股权转让等相关信息,为银行机构通过大数据分析发掘潜力客户、加强信贷风险防控提供信息支持,早日形成全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五)推动建立科技贷款信用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由政府主导并广泛吸收民间资本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府主导、专家评审、银行参与的方式,对科技型企业及银行、增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建立行政准入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动态调整的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制内科技贷款损失,建立由政府、银行与增信机构合理分担机制。通过依托政府成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增强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能力。

(六)争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由银行机构主动衔接沟通,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推动财税部门对试点内科技金融机构采取营业税返还、对计提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给予全额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

(七)拓宽科技信贷退出路径。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市场参与主体,推动在武汉建设全国范围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流转平台、股权转让交易平台、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引入协议转让、做市、市场分层等机制,繁荣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股权等市场交易,为银行科技信贷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

三、创新运作机制

(八)制定科技金融发展策略。各银行业机构要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确定本行科技金融工作目标、发展模式、重点支持的领域和企业类型、工作组织与配套保障、年度实施进度安排,不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功能。要优先在武汉城市圈内设立科技金融产品研发中心、教育培训中心和金融市场中心等。

(九)实施科技金融服务网格化战略。各银行业机构要依托我省银行业金融服务网格,将科技金融纳入网格化管理中心的合作范围,搭建科技金融服务网格化管理平台。针对东湖高新区等科技型企业聚集地,划分科技金融专格并配备专门的网格员,提升对网格内的科技型企业、创业人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建立单独的产品研发与市场营销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构建单独的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研发体系,根据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阶段、经营环节和资金用途,有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设定信贷支持的限额及期限。各银行业机构要构建单独的科技金融营销体系,加强营销行为的整体规划。在细分行业和市场的基础上,确定重点营销对象,变被动营销为主动营销;构建适应科技金融特点的营销渠道。合理利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合作平台、手机和互联网等信息科技手段,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批量营销。

(十一)构建单独的信用评价体系。各银行业机构要细分科技型企业类型,按照产业发展前景、市场及商业前景、经营管理环境、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等信用影响因素,科学设定信用评价指标、模型、评价等级,逐步统一信用评级标准,对科技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各银行互认。

(十二)建立单独的授信审批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对高科技行业进行科学细分,制定符合实际的科技企业授信管理办法;鼓励各银行机构设立单独的科技信贷审批部门和信贷审批岗,给予单独的审批权限,制定有效的审批流程;探索建立分支机构科技金融管理同城化、科技信贷授权授信同城化等新机制,逐步实现省直管市分支机构由省行直管体制;建立行业、产业信息数据库,为信贷审查提供信息支持;根据不同的行业,配备专业的行业审贷员;适当引入科技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提升评审的专业化水平。

(十三)建立单独的授信风险定价机制。各银行业机构应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运作特点与风险承受能力,充分运用贷款浮动利率政策,完善科技型企业风险定价办法,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与收益水平。

(十四)探索单独的收益实现方式。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推进发展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资产;探索运用各类拍卖中心、交易所,提高质押专利、股权等处置效率;选择开展科技型企业直投试点,促进科技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十五)建立单独的风险缓释与转移机制。各银行业机构应积极与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等开展合作创新,实施投贷联动、银保联动、PE增信等方式,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极运用保理等相关产品与方式,实现科技信贷的风险转移。

(十六)创新风险管理技术与工具。各银行业机构应灵活运用互换、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创新其他适宜的风险管控技术,实现信贷风险与收益的跨期匹配。

(十七)建立单独的考核评价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单独的科技金融绩效考核办法,对科技金融业务和专营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和考核。对专营机构,要实行单独运营、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赋予专营机构对具体创新业务的先行先试权;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科技金融业务占比设定最低要求,不良容忍度较其他机构提高至少2个百分点。对科技金融业务,制定单独的内部资金成本核算方式,根据不同风险分担方式,制订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对科技信贷,建立单独的风险拨备,其风险拨备计提比例可适度提高。

(十八)建立单独的人才培养与保护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构建专门的科技金融人才库,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储备。制定单独的科技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对市场变化等非尽职原因出现的业务风险及损失,相关人员可予免责。

四、完善组织体系

(十九)政策性银行应成立科技金融事业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整合、运用政府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源,对纳入湖北产业发展战略和重点扶持领域的、处于初创与成长期、一般商业银行不愿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期限更长、利率更优惠的融资服务。

(二十)全国性商业银行应通过新设与改建科技分(支)行等方式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科技金融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总行的综合化金融服务优势,根据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的金融需求特点,提供包括投行、信托、租赁、股票承销、债券承销等在内的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十一)地方法人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事业部和科技分(支)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依法设立专业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子银行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专门为科技金融提供配套服务。同时,加大机制、产品与服务模式创新,审慎选择优势行业和领域,准确定位服务对象,将科技金融服务做专做精做出品牌。

(二十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信托、租赁等业务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拓展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与路径。

五、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

(二十三)创新融资方式。银行业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探索投贷联动业务模式,通过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直投、与信托公司合作销售PE理财产品、借道产业基金参与PE业务、通过财务顾问模式间接提供投融服务、与投资机构合作实行跟进贷款等模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发展。

(二十四)创新融资渠道。各银行业机构要充分发挥渠道整合优势,帮助科技企业与创投公司、券商、金交所、租赁公司等部门对接,为企业打通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要素市场、租赁市场等综合融资渠道,实现股权融资、股权资产交易、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在内的多元化融资。

(二十五)创新融资产品。各银行业机构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推进非上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无形资产质押方式。逐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规模;拓展新型融资工具。探索发行知识产权信托产品、碳资产信托产品,推广成套设备租赁等金融产品;探索集合信贷产品,对技术联盟、战略联盟、销售联盟和紧凑的上下游企业自律组织联盟进行集合授信支持;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积极支持互联网企业发展。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契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十六)创新服务模式。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开展还款方式创新,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鼓励接纳科技型企业提供多种资产进行反担保,创新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积极向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在符合风险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加快信息科技系统改造升级,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六、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二十七)注重监管引领。各级监管部门要引导各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武汉城市圈内各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推动创新创业资源聚集地发展;加强前端介入,与人才办、科技局和高等院校等合作,为科研人员、创业大学生等发放研发创业个人贷款;加强与孵化器、天使基金等机构合作,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选取部分具有技术创新带头地位的科技企业,给予企业健康诊断、人才支持、协助拓展市场等全方位经营支持;开展科技金融培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有创业需求的科研人员进行财务及投融资培训与辅导,提升企业运用银行科技金融服务进行财务管理的能力;推动各银行业机构加强科技金融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银行业机构间的深度合作与交流,通过实地考察和调研,汲取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升科技金融创新能力与服务水平。

(二十八)完善监管激励。适度提高科技信贷、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不良容忍度,建立和落实科技信贷尽职免责机制,有效发挥差别风险容忍度对科技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对考核评价良好的银行业机构,优先批准发行专项金融债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试点。

(二十九)强化监管约束。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对银行业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的考核通报制度,定期对各机构的科技金融规模及进步度、科技金融占比提升度、科技金融服务覆盖率、首贷企业户数和信贷规模、产品创新进展及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与通报。对征信机构弄虚作假的,纳入“黑名单”,禁止银行业机构与之合作。

(三十)加强沟通协调。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要推进建立银政、银企、银银的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科技金融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信息共享,切实解决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2015年11月30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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