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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大互联网产业城入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2-08 10:55 来源: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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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大互联网产业城入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儋府办〔2015〕179号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那大互联网产业城入驻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那大互联网产业城入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儋州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入驻那大互联网产业城(以下简称产业城)的企业、团队(个人)应为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征管关系在儋州市范围内的互联网企业。

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直接从互联网或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中获取全部或部分收入的企业(占总收入不低于30%),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游戏动漫、服务外包、大数据、研发设计、数字内容、物联网、卫星导航、互联网+“政务、市民服务、现代城市管理、金融、农牧渔业、工业、旅游、海洋、医疗健康、教育、文化娱乐、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仓储虚拟企业、信用服务”等领域。

第三条  申请入驻产业城的互联网企业分为两类:企业自主入驻类和政府引进扶持类。

第四条  自主入驻类互联网企业可与产业城建设方自行协商入驻方式,相关责任及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该类企业不享受市政府在产业城提供的免费办公用房(含物业费、宽带费)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政府引进扶持类互联网企业为以下六类:

(一)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中国软件1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全球软件500强企业,下同)总部整体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对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或软件项目进入我市进行封闭式开发的企业。

(二)在儋州落地、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30%的互联网企业;年增值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销售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制造和销售高端信息设备类企业。

(三)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团队)到我市创业的企业。

(四)毕业三年内的大学生组成的互联网产业创业团队。

(五)在政府主导或互联网业界认可的全国性互联网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并落户到我市的项目企业。

(六)其他经市政府招商引资并签约的企业。

第六条  提供给各类大学生互联网创业团队的创业专区总面积不超过1000㎡,其他政府引进扶持类互联网企业场地配套标准面积为4㎡/人,超出标准配备面积的费用及责任由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另行与产业城建设方协商约定。

第七条  政府引进扶持类互联网企业享受免费办公用房(含物业费、宽带费)时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政府引进扶持类互联网企业申请入驻流程如下:

(一)与市政府签约的互联网企业,凭签约书到产业城政务服务点,根据入驻指南,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入驻。

(二)其他各类创业团队或个人,到产业城政务服务点,根据入驻指南,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创业计划书、团队或个人相关真实性信息材料,签订入驻承诺书,经相关部门联审、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入驻1000㎡的创业专区。

(三)办理入驻产业城相关资料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备查。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入驻产业城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政府引进扶持类企业、创业团队(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索其已享受市政府代付的房租、装修、网络服务等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移出产业城: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产业城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

(三)擅自改变企业主营业务,且改变后的主营业务内容不属于互联网产业的;

(四)超出免费入驻产业城时限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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