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2-16 09:32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人才组〔2015〕8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宁党办〔2009〕20号)、《关于实施“国内引才312计划”的意见》(宁党办〔2011〕6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打造西部人才高地为目标,以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明晰服务职责、细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努力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优质服务,营造西部最优、比东部更优的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周到细致,体现个性化服务;

(二)坚持全面务实,公开透明,体现社会化服务;

(三)坚持突出重点,优质高效,体现便捷化服务;

(四)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协作,体现长效化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荣获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奖和高技能人才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全职从海内外引进且继续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创业的知名专家和学者;

(四)全职从海内外引进的博士,以及毕业于国家“985工程”、区外“211工程”大学回宁就业创业的宁夏籍博士和我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赴区外深造(含按合同约定)归来的博士。

第五条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享受下列服务:

(一)科研服务。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项目的,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医疗保健。自治区每年为经过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安排一次健康体检。银川地区由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负责,其它市县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需经费从自治区人才工作经费列支。

(三)职称评定。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职称等级、任职年限限制,根据其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四)研修交流。发挥自治区高级专家联合会的作用,每年组织一次在宁高级专家学术研讨会;不定期组织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开展学术沙龙、技术交流、文体联谊等活动。结合宁蒙、宁闽、宁陕、宁甘人才合作协议相关内容,适时组织区内外专家互动交流。

(五)休假慰问。每年春秋两季组织部分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赴区外休假疗养,每年100人左右。对患重病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住院逝世慰问办法》要求由相应职级的领导看望慰问,并发给慰问金2000元。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人才工作经费列支。

(六)创业服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创办科技型经济实体的,在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

(七)工商服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申办企业的,办理注册登记、年度报告等业务时,工商部门设立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便利。

(八)税务服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宁创办企业,享受办理涉税事项绿色通道服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获得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全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信息库。相关职能部门要细化服务内容和流程,公布服务电话,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免费提供高效、快捷、便利的政策信息咨询。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除享受第五条服务内容外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出入境和居留服务。获得自治区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可凭证申请办理3-5年居留许可证;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户籍办理。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要求取得我区常住户口的,可选择在我区任一城市落户。公安机关应优先办理,即时办结。

(三)海关服务。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出入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1.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2.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进境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四)居住服务。全职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我区定居的,用人单位可购买周转房供其使用,工作满五年并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短期在宁工作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优先纳入自治区人才公寓保障,也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租房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

(五)配偶随迁。全职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配偶需随调工作的,根据其身份,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帮助调转或重新就业。

(六)子女就学。全职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入学,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七条  搭建咨询服务平台。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服务电话、手机微信平台等功能,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工作、生活等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采用“一处接件、专员办理、部门联动、统一建档”的流程提供服务。

(一)一处接件。县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受理服务需求申请。

(二)专员办理。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指定专员办理。

(三)部门联动。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窗口联动,优先办理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提出的需求,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才本人或用人单位。

(四)统一建档。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建立服务信息库,定期反馈本级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确保每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享受到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  建立联动机制。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统计制度。自治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和用人单位每半年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综合分析,及时调整服务政策,建立跟进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所在的县(市、区)以及所在单位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确定一个企事业单位作为人才工作联系点,或直接联系2-3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自治区人才工作经费列支。“以事定费”,严格申报、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人才服务工作,由各地、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服务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张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