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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12-30 16:53 来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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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政〔2015〕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协调推进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宏观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2.通过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设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发展休闲旅游、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培育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光伏、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等科技服务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资金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创业就业。

3.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金融、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租用给予租金优惠。支持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专业镇。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职业院校毕业生及进城求职的农村户籍人员,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企业1年五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贷款贴息。对已享受过贷款贴息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再次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4.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完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用工调剂服务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用工服务活动,推进校企对接、乡企对接。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合格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市紧缺专业(工种),毕业后到我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奖励(不含免费学生)。对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外地市人员到我市企业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600元,所需资金从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5.健全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机制。将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降至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建立失业风险应急机制,对结构调整、重大灾害等可能导致大规模失业风险的,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6.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劳动社保、质量信用等政策和信息,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和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7.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需要,筹集安排本级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及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初始创业奖励及场租补助等需要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的创业扶持政策。

8.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发展。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创办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始创业者提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创业支持。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园区规模和入园孵化企业户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0—30万元建园补贴;对经批准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标准分别提高到100万元、300万元。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始创业企业,根据租用场地面积及带动就业人数给予场租费补贴,单个企业月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2000元,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园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企业户数,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服务补助。对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孵化园区的入园孵化企业,根据出园时企业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出园企业1年社保补贴。

9.大力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发展,推进虚拟创业大学、创业学院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面向大众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10.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运用财税政策和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初创期科技型和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成长。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初始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11.大力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创业者,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商业贷款记录但没有贷款余额的(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除外),不影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曾经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贷款对象,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按规定给予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者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贷款额度原则上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得将户籍性质、家庭地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挂钩。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不得强行指定反担保方式,切实降低反担保门槛。农村户籍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由其他信用良好的农户提供反担保;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机构可为进驻孵化基地的贷款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稳定经营的贷款申请人,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创业担保贷款审批的前置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贷款的30%,不得擅自提高反担保门槛。对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要求必须由2人以上提供反担保。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推广“整贷直发”模式,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适当提高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对出现的不良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8:2承担代偿。

12.实施青年创业引导资金项目试点。设立青年创业引导资金,通过提供初始创业贷款和创业发展贷款方式扶持青年创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及省级以上园区内创业企业。青年创业引导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筹集,初期资金筹集规模不低于2300万元,其中市本级安排不低于800万元,项目承办区筹集不低于400万元,三县各筹集200万元,其他区各筹集100万元,资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青年创业引导资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与银行合作,将资金规模放大到引导资金的5倍以上。青年创业引导资金试点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参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制定。

13.加大对初始创业的补助力度。对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家庭农场等),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5000—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1年场租补贴,最高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创业大赛中的优秀创业项目在蚌埠落地进行无偿资助,以正式创业大赛奖项为标准确定资助金额,其中:省级以上一等奖项目资助10万元、二等奖项目资助5万元、三等奖项目资助2万元,市级一等奖项目资助5万元、二等奖项目资助3万元、三等奖项目资助1万元。同一项目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14.鼓励外来人员来蚌创业。外省市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除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外,优先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近入学,优先纳入保障房申请范畴,优先提供资金扶持,对稳定经营1年以上、正常纳税、经评估创业项目市场前景较好的外地来蚌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15.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积极落实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完善创业负担举报机制,强化问责追责。

16.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催生新兴业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建设,引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网络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大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7.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在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18.调动农村劳动力创业积极性。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等建设一批创业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扶持、金融服务和场地支持。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的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鼓励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引领农民创业,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

19.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开设创新课程,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利用各类培训资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完善阶梯式培训体系,创新互联网培训模式,推动线上线下培训服务紧密结合,开发网络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能力测评,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鼓励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新型创业创新服务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一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对经批准免费举办公益性创业训练营等新型创业培训项目的,根据培训费用等情况,按最高不超过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20.建立鼓励创业的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缴纳税收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者创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21.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科以上)到我市企业就业且1年后仍继续留在企业就业的,其助学贷款尚未偿还部分,分5年予以代偿,每年代偿额度为4000元,最高代偿金额不超过20000元,所需资金从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的开发、管理、薪酬待遇等按《蚌埠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人均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效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22.健全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确保困难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定期核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按照新增安置残疾人数给予补贴。完善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和盲人按摩机构可给予一定补贴。

23.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保障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开发企业公益性岗位,优先开发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公益性岗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原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现有在岗人员不符合现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以及在公益性岗位享受政策期满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原公益性岗位社区协管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留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日常管理、薪酬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社区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秘〔2014〕2号)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各区留用人数,2年内给予各区相应就业经费补助。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4.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对本市在外就业的农民工跟踪服务,引导农民工有序回乡就业创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25.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确保落实岗位。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的政策。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26.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功能,推进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和服务平台建设,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实体化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团,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专门创业服务平台,街道(乡镇)、社区设创业服务窗口。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举办大型专项活动给予经费补助,高校举办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活动扶持项目,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进一步完善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办法,适时扩大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适当提高项目购买标准。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原则上通过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方式给予经费补助,对落实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后经费确有困难的基层平台,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确保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制定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果。

27.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建设“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解决就业服务“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建设公共招聘信息网,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化对接平台。建设创业服务云平台,整合政策、信息、项目、融资等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服务。稳步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28.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力资源规划,完善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打造皖北人力资源配置中心。鼓励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大型招聘会,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批准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残疾人、贫困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的,根据进场招聘企业户数,按每户200元标准给予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完善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政策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9.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顺应社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培养社会亟需的技能人才。加强农业转移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开展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统筹农民工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分工负责推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组织新型农民培训,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水平。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发挥市场对培训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落实《安徽省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推广“工学一体”就业就学模式,搭建企业、学校深度融合对接平台。

30.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鼓励其尽快实现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人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6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31.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统筹考虑承载能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劳动者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城乡劳动者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地就近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32.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分析研判,完善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

33.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强化县、区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完善对县、区政府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按照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及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将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社保补贴审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等工作及政策落实下移到各区。市财政局以2015年有关项目支出金额为基数,下拨各区就业补助资金,每2年进行一次基数核定。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34.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积极筹集就业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及时落实。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就业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5.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就业统计工作,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建立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月度劳动力调查人员的补助、培训、办公及宣传等费用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建立就业形势部门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

36.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文件中各项补贴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按规定标准参照执行。意见涉及的各项补助和奖励政策,符合上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从上级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超出上级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的,所需资金从市、县(区)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已经明确支出渠道的除外)。

2015年12月30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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