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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2015-12-31 15:05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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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
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5〕1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设施、交通、能源、信息与民用空间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投资。坚持统一市场准入原则,创造各类投资主体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创新融资方式,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七大重点领域

(一) 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1.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权流转、林产品交易、林业社会化服务。落实林权流转税费减免政策,有效降低流转成本。(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建立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支持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等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建设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化宝岛”大行动和生态环保工程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旅游、中小河流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和水土流失治理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开展林下经济、经济林产品开发等多种经营。加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林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构建新型银政保贷款风险共担机制。(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委、省生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3.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部分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力推进第三方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全面进入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保产品和性能认证服务等环境保护领域。(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4.加强再生资源利用和节能减排降碳。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先进技术,综合回收开发利用城市矿产、大宗固体废物等再生资源,开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先进技术,实施各类节能减排降碳工程。(责任单位: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

5.积极研究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符合本省实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排污权交易,促进污染减排,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6.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积极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做好配额分配工作及纳入交易企业管理工作,健全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核查复查机制。探索森林碳汇交易,鼓励企业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碳配额交易,促进低碳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1.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全岛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等。通过多元投资、企业化管理,实现重点水利项目建管合一。(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

2.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需经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护权益主体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高效节水、重大节水供水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在保证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水权交易价格应通过公开交易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完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务厅)

(三)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1.改革市政基础设施运营模式。全面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建立规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市场。已建成市政基础设施可通过TOT等模式,将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产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有效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加快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国有投资适当退出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为社会投资提供发展空间。推进市县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运营。(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

2.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BOT、BOO等多种模式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并加强服务和成本监测,理顺价格水平,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对于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依法依规为投资者配置相关经营资源,稳定投资回报;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适当予以补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规范地方政府制定市政公用产品价格行为。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收费标准要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建制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建制镇,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制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价格支持政策及专项债券发行办法。(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

(四)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港口建设运营。积极探索通过上市融资、银行贷款、发行证券等多种投融资模式,为社会资本进入提供支持,加快我省港口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等途径筹措建设和运营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3.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加快新建铁路站场周边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提高开发质量和效益,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建设。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责任单位:省跨海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五)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天然气发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分布式电源、余热发电等再利用发电项目。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抽水蓄能电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探索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产业园区配电网的途径,加快推进配电网改造、智能电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与信息化厅、海南电网公司) 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理顺能源价格机制。根据国家部署,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扩大用户用电选择权。发挥价格标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完善差别电价和征罚性电价政策,严格落实脱硫、脱硝和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将销售电价由按行业、用途分类调整为按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的要求,加快形成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 

(六)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建设宽带接入网业务所需的基础网络设施,并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推动电信广电网络运营商与民间资本合作,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2.鼓励民营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合作、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分享收益,并以基础电信企业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

3.鼓励民营企业提供宽带转售服务。支持拥有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从基础电信企业租用接入网络资源,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

4.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加快推进转售企业与基础运营商的协作交流和4G业务在省级层面的有效对接,完善提前退出机制。放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贯彻落实基础运营商与转售企业之间业务批发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切实降低转售企业市场运营成本。(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公共平台、航空航天遥感数据与应用公共服务平台、遥感数据公众云服务平台等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促进地理信息高效广泛应用。(责任单位: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6.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统筹策划旅游、农业、交通、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政府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通过开放政府数据源、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以示范应用带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进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引进和培育提供数据挖掘分析服务的龙头企业、配套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支撑、协同合作的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

(七)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1.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引导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政府办养老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公立机构改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2.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文化机构、体育机构、科普机构等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参与社会事业机构建设,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同等待遇。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科普等社会事业机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3.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投融资和财税优惠政策。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引导设立医疗健康、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产业基金,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引导鼓励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社会事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文化机构、体育机构等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政府性投资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4.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落实社会办非营利教育、医疗机构等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机构同价。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社会办教育、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三、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1.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且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逐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各级政府要深化合作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和契约精神,做好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2.开展PPP项目示范。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总体规划,要认真梳理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一批具有稳定收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建立PPP项目库,分批向社会资本推出条件成熟的PPP项目。各地要通过重要招商活动等做好PPP项目的推介,促进项目及时签约、落地,并及时跟踪项目推进情况,积极总结试点示范经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3.完善配套政策。发挥财政引导作用,研究通过建立PPP融资支持基金、实行示范项目奖补等方式,引导PPP项目加快实施。支持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责任、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切实减少不可抗力等外部性风险造成的损失,约定并保障各自的权利义务。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5.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1.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生态保护、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和基础性重大项目建设,减少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改进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完善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三)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1.探索创新信贷服务。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加快信贷产品期限、还款方式、抵质押方式创新,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为基础的信贷服务,积极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抵质押等业务,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配套的抵质押登记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围绕PPP项目开发金融产品,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2.推进农业金融改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农业、重大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贷款还款来源和抵押担保范围。选择在部分经济基础好、产权交易条件成熟的地区率先探索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发挥各自优势,推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股权等多样化的抵押信贷产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培育资产评估等农村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组织,保障农村抵押品有效处置。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探索采取补贴、奖励等方式,加大农业保险保障力度,将特色畜禽、水产、大宗瓜果菜、设施农业等特色高效农作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开发农产品产量、目标价格、气象指数等新型保险产品,构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进一步完善涉农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通过信用担保和贴息、财政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担保、涉农贷款保证保险、担保基金、组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等多种风险分担形式,提高有效信贷需求满足程度。引导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规范发展,坚持封闭性、社员制、安全性原则,有效发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3.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融资优势及政策导向作用,以中长期贷款、专项建设债等方式,为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农林水利、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等重点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为项目各地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发债、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

4.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与省内企业合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充分发挥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结合重点领域和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支持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5.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充分利用债权融资、股权投资、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创新融资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取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方式融资。支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采取股权信托、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推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供水、发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展融资。加快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融资,依法依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附件:重点领域吸引社会投资重点任务分工 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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