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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

2015-12-31 16:5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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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网融合推广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网融合推广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三网融合推广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将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分期分批扩大到全区范围,增加和丰富文化信息消费产业服务形式及内容,推动文化信息产业技术创新,促进应用服务提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的生产生活服务需求,拓展信息消费渠道,推动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技术管理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开展双向进入业务的地区。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分期分批扩大至全区。在银川市已经完成双向业务进入的基础上,于2016年完成石嘴山市、吴忠市双向业务进入,于2017年完成固原市、中卫市双向业务进入。由自治区三网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双向进入业务各批次开展情况报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开展全区双向业务进入许可审批。在全面做好全国三网融合试点城市银川市双向进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许可一个”的原则,开展其他市、县双向进入许可申报和审批工作。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我区电信企业进入广电业务的许可审批。电信企业可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等。

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自治区广电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的许可审批。自治区广电企业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网络电话(IP电话)业务,依托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线公司基于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开展固定网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宁夏通信管理局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在自治区三网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下,逐步推动全区范围实现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三)加快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对接。在自治区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宁夏广播电视台负责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与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的管理;以“双认证、双计费”的管理模式,明晰宁夏广播电视台与自治区电信企业的权责,保证节目内容正常播出和传送。IPTV内容全部由宁夏广播电视台IPTV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自治区电信企业IPTV传输系统。自治区电信企业可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宁夏广播电视台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进行播控。双方要本着积极配合、平等协商的原则,力争在2016年完成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的对接;在此基础上,完成全区各地市、县(区)地方台的纳入和集成,在确保播出安全的前提下,双方企业可探索多种合资合作经营模式。

(四)加强网络信息与文化安全体系建设。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应根据网络规模,适时推进宁夏三网融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平台及互联网态势分析系统建设,要按照电信监管有关政策和法规要求,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网络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服务质量、普遍服务、设备入网、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平台和互联网态势分析系统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将开展基础电信、互联网业务的广电企业纳入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考核体系,按照国资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管理,全面督促企业落实互联网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业务的安全管理,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有关政策和法规要求,加强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企业的业务规划、业务准入、运营监管、内容安全、节目播放、服务质量、公共服务、互联互通等管理;要按照监管需要,适时提升和加强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建设,提高对违规信息节目的搜索发现能力,要在节目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用户接收等环节,部署数据采集和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各类传输网络中视听节目的播出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视听节目和违法信息。

广电和电信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行业网络安全相关政策要求,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建立事前防范、事中阻断、事后追溯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落实接入(含互联网网站、手机、有线电视)用户实名登记、域名信息登记、内外网地址对应关系留存管理制度,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增强“三网融合”下防黑客攻击、防信息篡改、防节目插播、防网络瘫痪等能力。加强三网融合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前的安全评估,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五)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和宽带网建设。广电部门要加快推动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和高清交互式电视网络设施建设,加快广播电视模数转换进程。采用超高速智能光纤传输交换和同轴电缆传输技术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宽带接入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海量下行宽带、室内多信息点分布的优势,满足不同用户接入带宽的需要。加快建设宽带网络骨干节点和数据中心,提升网络流量疏通能力,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加快建设融合业务平台,提高支持三网融合业务的能力。

广电、电信企业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宁夏”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5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31号)部署要求,落实企业建设资金,共同加快“宽带宁夏”建设。要充分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宽带乡村”及“中小城市网络改造”项目基金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普遍服务项目补贴,做好我区城市“光纤到户”和“宽带乡村”建设。同时要做好省内、省级宽带传输网和骨干网升级改造,扩大省内、省级网络出口疏通能力建设,更好地支持全区三网融合发展。

(六)加强网络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统筹做好电信传输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的升级和改造规划。宁夏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5号),分别牵头制定《宁夏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宁夏广电基础设施规划》,并将通信、广电专项规划纳入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各地市、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实施通信、广电专项规划,同时要在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综合性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中,纳入通信广电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基础网络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实现通信、广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其他各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

宁夏通信管理局要创新细化共建共享工作模式,加大共建共享工作的管理力度,协调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和广电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广电、电信企业要加强协作,大力开展城市内光纤入户工程及农村宽带接入工程网络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网络资源的高效利用。

(七)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宁夏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协调建立和完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广电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内容供应商等的合作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价格收费行为,加强资费监管,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形成双方既竞争又合作的格局,为用户提供更丰富、更优质、更低廉的业务与服务。在三网融合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通信、广电企业及其他内容服务、增值服务企业加强协作配合,创新产业形态和市场推广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要组织做好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互联网态势分析系统,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三网融合新闻信息检测管理系统,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等地方安全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改造规划,不断加大和提高我区网络信息与文化安全管理技术检测能力的建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市人民政府、宁夏通信管理局要积极争取国家电信普遍服务补偿资金、“宽带乡村”及“中小城市(县)基础网络改造”工程项目基金,加快我区农村和中小城市宽带普及提速。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项目资金、预算内统筹资金等,支持基础薄弱地区和区域的通信、广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加速推进三网融合在全区实施。

(二)加强通信广电基础设施保护力度。自治区公安厅要研究制定保护“三电(电力设施、有线电视网络设施、电信网络设施)”的工作机制,督导各市、县(区)公安局认真履行对通信、广电等网络基础设施的保护职责,对破坏偷盗通信、广电设施及非法围堵阻挡通信广电设施建设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要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大幅提高破案率。因城市拆迁、道路改造、公路、水利、园林等建设原因造成宽带网络设施被迫拆迁的,相关单位应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协调新址,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政府令第67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落实相关支持政策,保障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通信机房、有线广播电视机房、基站和通信传输管道、线路等信息基础设施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实现广电和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有效衔接。城乡规划建设应为通信、广电基础设施预留所需的管线通道及场地、机房、电力设施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场所要向通信、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开放,并为网络建设与维护提供通行便利。各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路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广电、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压缩时限,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规划许可、用地许可以及占地、破路、过路、过桥、过河、过铁路、占绿、破绿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快电信、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规划环评审批进度,简化基站建设的审批程序。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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