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2016-01-15 10:07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班子成员要包案抓,一抓到底,直到完成清欠工作。

二、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全部清偿到位。

三、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责成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并限期清欠;对历时较长、确实难以处理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对责任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和返乡路费,确保2016年春节前解决97%以上的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欠的由欠款企业提出清欠计划,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四、没有按时完成政府类和非政府类投资项目清欠任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有关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五、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各市、县(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置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六、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亲自领案带人、协调处理。信访部门对受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信访案件,每周通报一次,并跟踪督办。

七、对恶意欠薪、诚信度差的企业要依法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在今后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直至清理出本地建筑市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积极调查取证,快侦快破,依法严厉打击。

八、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要求,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监督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行为。在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要增加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条款。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督促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所有建筑项目,建设单位都要将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资金,转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九、要加大司法援助力度,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农民工群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曹晓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