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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02-23 09:29 来源: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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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模1亿元,首期由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出资2000万元,后期将根据发展需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扩大规模。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基金的日常监管工作。管委会成立基金管理机构,或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一)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1.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

2.批准投资项目;

3.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方案;

4.决策其他事项。

(二)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基金项目库并提供部分项目来源;

3.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对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后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批准;对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方案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批准;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三)基金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基金办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建立基金项目库,草拟投资协议、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批;受管委会委托,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是在本市境内,主要支持对象为市本级企业。支持对象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高新技术产业、“互联网+”战略新兴产业的科技型企业。主要包括: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孵化机构、众创空间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客”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为载体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

第六条 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方式运营,原则上以股权投资为主。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进行债权投资的,利率由双方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征集、搜寻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对拟以股权、债权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技术、市场、财务等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基金政策导向的项目形成可研报告。

第八条 基金专家咨询组由政府有关部门、基金组成单位和社会聘请专家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咨询组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 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经尽职调查形成的项目可研报告进行评审;专家咨询组评审的拟投资项目,经基金办审核无异议后,报请管委会审议。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的决议对投资项目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应在5年内退出,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或者按照事先投资协议确定的价格执行。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所投企业盈利的,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

第十一条 管委会及基金办应加强对基金运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时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中的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 基金办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对基金的考核,应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计提管理费和奖励资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金管理机构应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合同约定更换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基金连续2年累计亏损达30%以上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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