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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深化广东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6-02-25 10:38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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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广东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广东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针对当前制约我省高校科研创新能力提升的核心问题,重点围绕创新高校科研组织管理形式、激发高校科研活力、创新高校科研评价考核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有关改革举措。

《实施意见》共三部分9条,内容针对性强、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旨在“点穴”式突破制约高校创新的有关体制机制障碍,在全省高校中引起了比较强烈的反响。

1、校企产学研合作平台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将更加完善。

政策关键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面向全省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研创新信息对接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以多种形式成立技术成果转移服务机构,允许其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将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纳入省科技孵化器管理范围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解读:目前,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转化渠道不畅通:一是缺乏成果对外展示、洽谈和交易的机制和平台;二是缺乏专职机构负责组织、推动和跟进相关对接工作;三是高校对科技中介机构建设重视不够。本项政策明确提出了搭建面向全省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研创新信息对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统筹指导和推进全省高校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组织和指导高校开展科研成果推广展示洽谈交易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以多种形式成立技术成果转移服务机构。将来,省级层面的科研创新供需对接平台将趋于完善,高校设立技术成果转移服务机构也将有实质性的支持,高校的科研创新活动可以更有针对性、更加“有用”,有关科研成果走向社会和市场的通道将更加通畅。

2.国(境)外优秀科研人员可担任首席科学家。

政策关键点:鼓励和支持高校以项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进、平台基地建设为载体,深度参与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完善访问学者制度,允许在不涉密的高校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中引进国(境)外优秀科研人员担任首席科学家。

解读:目前,我省高校科研工作与管理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的模式普遍比较传统、单一、低效。这种简单、浅层的合作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可持续性。本项政策明确提出允许在不涉密的高校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中引进国(境)外优秀科研人员担任首席科学家。在我国科研投入不断加大、高层次科研平台和科研项目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这有利于拓展我省高校的“引智”渠道,充分发挥我省毗邻港澳和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区位优势,把一些国际学术大师吸引到广东来开展项目研究,为我省高校的科研和管理人员提供更多学习跟进国际先进的科研成果、科研思路与管理理念,促进我省高校的创新团队建设。

3.高校教师可在岗或离岗创业。

政策关键点: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经单位同意的高校科研人员,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并签订离岗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解读: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合法性没有明确,待遇没有得到很好保障,科技人员对离岗期间及期满之后的编制、身份、人事关系、工龄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和职称评定等问题存在着很多顾虑,严重影响了高校科研人员的创业热情。本项政策落实了2015 年4 月21 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的相关要求,明确了高校教师在岗或离岗创业的合法性和相关待遇保障;除担任学校行政序列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二级学院的院长除外)需在在岗创业前辞去领导职务以外,科研人员均可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对于经学校批准开展离岗创业的,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其离岗期间的各种待遇,明确了离岗期满后返回学校或自愿解除人事关系的操作要求,有效消除了高校科研人员创业的后顾之忧。

4. 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可保留学籍。

政策关键点: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

解读:目前大学生创新创业同样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在读大学生休学进行创新创业的合法性问题;二是在读大学生休学创新创业时学籍、教学课程设置、课程考核等高校教育教学管理问题;三是大学生创新创业涉及高校宿舍管理、饭堂管理等一系列管理的问题。本项政策明确了在读大学生可休学创业,特别提出高校应制定休学创业的学生免修课程的范围、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将学校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将来在读大学生可大胆休学实践自己的创业理想,待创业成功或者失败后重新回到校园继续自己的学业,且创业经历可替代一定的课程成绩。这将可有效激发在读大学生的创业积极性,推动一批有含金量的创业“点子”放心地走向市场进行实践检验。

5.远期约定购买制度拓展到企事业单位

政策关键点:对于已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签订创新成果远期约定购买合同,或者形成了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需求约定的高校科研项目,在同类项目遴选立项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政产学研深度结合融合的高校科研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和新型智库,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奖补中予以重点支持。

解读:目前,高校科研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 “两张皮”的现象依然存在,高校科研项目的立项、遴选和验收方式主要采用行政部门主导的方式进行,由行政部门制定标准,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遴选、评审、验收和评价;作为成果需求方和使用方的企事业单位对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缺乏话语权。这导致高校的科研创新活动及其成果与经济社会需求结合不紧密,产出了大量“无用”的成果,严重制约了高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本项政策明确了将远期约定购买制度拓展到企事业单位,提出将创新需求方和成果使用方参与高校科研项目的申报、遴选和验收等关键环节,并对有明确需求的科研创新活动在遴选立项时予以倾斜,引导高校着力开展“有用”的科研创新活动。着力解决高校科研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 “两张皮”的问题。

6.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向一线科研人员和团队倾斜。

政策关键点:高校科研团队在粤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5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解读:当前,由于职务发明转化收益对科研人员的保障不够明确和有力,导致我省高校科研人才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不少科研成果“沉睡”在高校而未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本项政策明确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不少于50%,上不封顶,只需由高校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且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未来,高校科研人员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有效的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致富,学校也可放心地将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不用担心挤占绩效工资总额。这将可极大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高校重奖从事成果转化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7.协议工资、年薪制等不再挤占工资限额。

政策关键点:高校对高层次人才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特别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式的收入,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解读:目前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待遇不高,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尚未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高校的科研创新工作按质量和贡献进行薪酬分配的市场化机制未能真正建立。其主要原因在于,高校对高层次人才的协议工资、年薪制工资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涉及金额较大,如都要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则会挤占高校其他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比例,高校财务管理上存在顾虑从而不愿意实施。本项政策为高校高薪引人、留人解除了后顾之忧,将可有效提升我省高校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吸引力。

8.支持高校设立科研成果孵化基金。

政策关键点:支持高校利用各级财政或自有资金,引入社会资金共同成立科研成果孵化基金,资助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

解读:目前高校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资金(主要为生均定额拨款、教学科研项目等)、学费收入、横向合作、校友捐助等,其中,高校对社会资金的筹措机制还很不完善,吸纳社会资金还有较大提升空间。目前在高校自身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专项用于科技成果培育与转化资金几乎为零,许多科技成果就被“束之高阁”,没有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本项政策明确了支持高校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共同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中试孵化工作,以促进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产业化初期(种子期和初创期)的重大科研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逐步培育成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将可有效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约束问题。

9.科研经费将可更多地用在“人”身上。

政策关键点:高校承担的各类省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开展实际需要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同时可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安排和使用间接费用。

解读:目前我省多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人员劳务费的开支都有非常严格限制,科研经费的80%左右是用来购买仪器设备、支付材料费等,只有20%左右用于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这种规定造成诸多问题:一是科研经费中可用于人员的劳务费少,难以保证研究生获得适当的津贴和补助,更难以聘请研究助理以形成稳定的科研团队;二是大量科研经费只能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出现设备重复购置、资源使用效益效率低下甚至浪费等问题;三是目前科研经费使用中,人员费仅用于支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而对于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人员不能获得智力回报和补偿。本项政策明确了高校承担的各类省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用于资助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非在职人员的“劳务费”可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将更多的科研经费用于聘请非在职的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构建起一支梯度合理、分工明确的科研团队;同时,可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安排和使用间接费用,并从间接经费中安排在职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且该部分绩效支出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智力回报问题。

10.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真正放开。

政策关键点: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约定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

解读:目前我省对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未能体现分类管理原则,许多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粤监发〔2014〕6 号)的要求将横向科研经费完全等同于纵向财政科研经费来进行管理,严重制约了高校主动对接企业、推进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本项政策明确提出横向经费的使用和分配按照合同书约定由项目组自主支配,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且横向项目验收合格后,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按高校制订的管理办法统筹用于科研直接支出,或按一定比例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直接奖励项目组成员。今后,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不再套用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和要求,可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只要能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完成合同任务,得到委托单位的认可,高校科研人员理可自主支配横向科研经费。本条所指“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委托项目”不包括企事业单位承接财政性资金项目后以协助方式委托的项目。

11.不同类型的科研活动可等效评价。

政策关键点: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等科研业绩等效评价机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科研创新的同行影响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和效益。

解读:目前,目前,高校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分类评价机制尚不健全,对从事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高校教师的考核机制也不完善,以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为主的高校教师在当前“重论文轻专利,重课题轻转化”的评价标准下,在职称评定、绩效评价、考核激励等方面处于明显劣势,造成高校的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本项政策明确提出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等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等效评价的原则和要求,指导高校有效解决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低人一等”的问题。

12.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真正下发。

政策关键点: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允许有评审权的高校在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自定具体评审标准,自主制定评审办法,在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评聘。

解读:目前,我省正在逐步下放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但实际上只是将原来由省级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评审工作交给了各高校自行组织,其评审办法、评审条件、评审程序仍受到行政部门的严格控制,我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自主权并不大,并不能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自行设置评审条件和程序;特别是评审结果需层层报批,周期长,手续繁杂。另外,科研评价活动存在过多过繁现象广泛存在,不利于高校科研人员潜心于科研创新活动,易导致心浮气躁,难以产出重大科研创新成果。本项政策明确提出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允许有评审权的高校在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自定具体评审标准,自主制定评审办法,在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评聘,评聘标准、办法和结果按程序报备。今后,有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将可真正自主地开展职称评审,有关评审标准、办法和结果只需报备即可;同时,高校可根据科研人员的不同岗位类型,合理设置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与考核周期,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适当延长考核周期,为高校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开发等创造条件、营造氛围。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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