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慈行善举保驾护航——代表委员热议慈善法草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3-12 07:21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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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不仅实现了我国公益慈善立法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更为体制的深化改革、政策的全面调整、未来公益慈善事业的更大发展给出了一个‘大红包’,使我们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充满了信心。”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委员感慨地说。

连日来,“慈善”成为代表委员口中的关键词。按照两会日程,3月10日、11日,全国政协各界别、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就慈善法草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围绕制定慈善法的重要意义、如何完善草案、实施中需要注意什么等问题,代表委员们畅所欲言。

慈善立法恰逢其时

“慈善法的制定恰逢其时,将为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多个领域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内容全面翔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长林宽海代表认为。

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代表认为,制定慈善法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慈善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激发慈善组织活力,营造慈善社会氛围,推动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法律。目前我国每年募集善款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规模还太小。有些人想做慈善,但顾虑重重。所以,加快慈善事业发展,亟待法律保障。”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佟志武代表指出。

“当初有关方面征求意见时,我不是很理解。行善应该大力提倡,为什么还要立那么多规矩?这会不会束缚群众的手脚,影响大家的积极性?这次会上,我认真通读了草案及说明,发现原来做慈善确实也要讲规矩,要‘依法行善’。”江苏亚萍集团董事长陆亚萍代表结合自身实际感受坦言。

陆亚萍代表认为,制定慈善法,可以让慈行善举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不法行为受到惩处,有利于树立慈善事业的信誉,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草案还须精细打磨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代表认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虚假募捐、口头捐赠不兑现等问题,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诚信风尚。

他同时建议,现在的草案只有关于慈善捐赠资金投资的程序规定,投资范围还须明确限定,以确保资金安全,这也涉及将来有效执法、打击犯罪等问题。

林宽海代表认为,草案应该在如何拓宽慈善资金进入扶贫工作的渠道,引导慈善资金为精准扶贫提供保障等方面加以完善,充分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助力扶贫。

“我觉得草案应进一步明确个人救济和公开募捐两种慈善形式,对个人救济行为要采取更合理、更人性、更宽容的管理方式,这有利于在当今社会弘扬善行文化,凝聚向善向上的力量。”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代表建议。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委员指出,良法还要善治。慈善法出台后还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好配套工作。

针对实施细则的制定,曹义孙委员建议,首先,要经过充分的公众讨论,有严谨的论证过程。其次,要尽可能保护受益人,将捐赠款物尽可能高比例地给予受益人。同时,要做进一步规范,防止慈善变成某些人牟利的途径。

让立法成为弘扬慈善文化契机

陆亚萍代表表示,此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在社会上引发如此大的反响,是一次宣传慈善事业的契机。作为一项文明而崇高的事业,慈善公益向人们展示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体现了时代要求和社会进步。

“虽然我国的慈善事业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总体而言其发展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的公益自觉意识还不强。”陆亚萍代表指出。

韩德云代表认为,慈善法草案明确了一个“大慈善”概念,它不仅指财富的重新分配,而且包含了自愿献爱心、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大慈善”概念的确立有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委员也指出,慈善法可以促进社会力量发挥人道主义精神,缓解贫富差距,提升精神文明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慈善法的实施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我建议,对慈善法加大宣传力度,在对慈善组织进行规范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慈善事业,从每个人做起,尤其要从孩子抓起,形成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氛围。”迟福林委员说。

佟志武代表则建议,慈善法实施以后,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组织水平,大力发展志愿者、义工,为人们进行慈善活动提供多种形式和途径。(记者 殷泓 杨谧 王琎)

责任编辑: 方圆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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