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租赁业企业审批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2011]第12号)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事项属性
|
承诺件
|
申请条件 |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4)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为个人。说明: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仅包括:(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3)上述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1、申请书原件;
|
电子文档, 原件
|
|
|
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
原件
|
|
|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
原件
|
|
|
4、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
|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及投资各方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
原件
|
|
|
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
原件
|
|
|
7、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
|
原件
|
|
|
8、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原件;
|
原件
|
|
|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
|
10、公司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
|
(11)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下同)。境外投资者不以现汇出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者涉及境内企业/自然人境外投资后转投境内新设立企业的,应提交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材料。境外投资者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需提交外商投资性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
|
以上材料,提交正本1份,副本1 份。
|
|
|
|
|
办事程序 |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处室办理;第三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法定期限 |
45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3 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年检要求 |
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http://www.lhnb.gov.cn/),填报投资经营信息。
|
办理主体 |
省商务厅
(法定行政机关)
|
办理部门 |
安徽省商务厅审批办
|
办理窗口 |
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
联系电话 |
0551-62999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