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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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2000年12月9日)、《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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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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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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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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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3、设立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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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1、申请书原件;如属于增资的,应说明增资用途、资金来源、作业情况、勘查许可证使用及有关费用缴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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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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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各方签署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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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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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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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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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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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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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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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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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外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包括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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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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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需提交探矿权设立及勘查投入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探矿权评估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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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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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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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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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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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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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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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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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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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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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商务部门应征求军事管理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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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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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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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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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境外投资者不以现汇出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者涉及境内企业/自然人境外投资后转投境内新设立企业的,应提交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材料。境外投资者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需提交外商投资性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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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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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提交正本1份,副本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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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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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第一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处室办理;
第三步:
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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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45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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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3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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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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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http://www.lhnb.gov.cn/),填报投资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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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省商务厅
(法定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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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安徽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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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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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51-6299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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