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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初创企业暂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5-08-31 09:33 来源: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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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初创

企业暂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闽财税〔2015〕26号

省质监局、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福建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现决定对初创企业暂免征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免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一)质检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二)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三)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牌证工本费;(四)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二、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内注册登记的新设企业,不含迁移、更名等情形。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31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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