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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5-06-20 10:18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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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4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抓住“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以及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机遇,努力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软硬件环境和氛围,激发千万群众创业活力,打造我省经济发展新引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运用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把大力发展众创空间作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让创新创业者的创意智慧与市场需求充分有效对接,助推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发展目标。鼓励每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建立1个以上、有条件的州市建立多个能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到2020年,全省建成50个以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每年集聚10000人左右的大学生、研究生创业者和高校、科研院所创业人才等为代表的创业大军;每年吸引1000人海外、省外大学生到云南创新创业;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组织500人左右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创业导师队伍;培育引进100个以上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优选100个以上高水平、低收费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技术转移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孵化培育10000户以上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一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三)加快构建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

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创新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孵化营、创业咖啡、创业苗圃、创业公社、创新工场、创客总部等新型孵化载体,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形成用户参与、互帮互助、创业辅导、金融支持的开放式创业生态系统,为创新团队和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四)提升面向众创的资源共享和服务能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关部门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提供便利。

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必须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尽可能提供免费服务,构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服务规范和指引。

众创空间必须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工商注册、信息对接、产品展示等一站式免费服务的条件。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与众创空间合作,为众创空间提供优惠便利的互联网服务。

鼓励咨询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技术转移等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收费的专业服务。

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鼓励全社会创新创业。

(五)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研究生创新创业

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鼓励大学生、研究生创新创业,鼓励高校在校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制度。

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激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及分红激励机制。

高等学校应开设系统化、专业化的创业教育课程和创业培训,营造科技人员和大学生、研究生敢于创业、乐于创业的氛围。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人员辞职创新创业。

建立面向南亚东南亚创新创业人才生态圈,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我省创新创业,鼓励省内人才到国(境)外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创新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特派员的作用,构建由跨境人才联络、跨境合作创业平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环境。

(六)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发挥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后补助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银行、创客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创客企业的信贷支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众创空间,加大对创客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引导和鼓励创客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要发展服务创客的专利权质押融资。

鼓励社会资本独立或参股设立科技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开发适合创客企业的担保新品种,减小创客创业创新风险。

(八)建立健全创业导师队伍

支持省内创业平台、服务机构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者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人员,组建创业导师服务团,实行创业指导帮带服务,形成创业者+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的帮助机制,帮助创业团队构建商业模式、提供行业资源整合与合作、公司架构搭建、品牌传播策略、技术产品选型、市场开拓咨询与建议等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构建云南创业导师库,聘请国内外、省内外知名企业家、拥有丰富经验的创客、投资人和专家学者,为创业者提供技术、产品、市场、法律、财务、投融资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并对成效显著的导师,授予“云南省优秀创业导师”称号。

(九)组织创新创业活动

办好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积极组织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及国际、国内各种创新创业大赛。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以及社会力量积极开展项目路演,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辅导等培训活动,实现创业团队、优秀创业导师面对面沟通交流,争取并支持承办跨地区跨领域的创业大赛活动。

鼓励跨界交流,营造自由开放的协作环境,促进创意实现产品化、商业化。

三、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科协和中科院昆明分院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云南众创空间发展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政策研究、统筹协调、集成公共资源、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省科技厅依托省科学技术院,成立众创空间发展协同推进工作组,承办众创空间发展的组织及日常事务工作,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完善服务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

(十一)加强示范引导。结合我省创新创业现状,制定众创空间认定和评价办法,建立有示范作用的云南科技众创空间。积极引导高新区、经开区、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工业园区等开展创新创业示范工程。探索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十二)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体系的建设思路和支持方向,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有关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就业资金,加大对大众创新创业的财政引导支持。切实抓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等制度政策的落实力度,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政府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房租、宽带网络费用、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补贴。对于企业参与众创空间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照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三)加强协调推进。构建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协调推进机制。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在政策集成落实、开放共享、服务创新等方面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科技部门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各类众创空间的创客创新实践和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创新教育活动,宣传创业典型,鼓励创客文化。支持众创空间组织各类创客大赛,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众创空间的实体展示体验中心,集中展示创客产品,提升公众对创客产品的体验。要通过科技活动周、科技下乡集中示范活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方式,加大对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宣传普及,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社会氛围。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须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0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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