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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2015-08-31 11:17 来源: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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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漳政综〔2015〕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闽南师大:

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创业创新的活力漳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专业团队等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结合“互联网+”行动计划,支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和APP、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创新模式,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在云媒体、3D打印、未来网络、文化创意、数字教育等新兴业态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整合科技园区、传统孵化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街区等资源,改造提升成为有特色、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改建或新建的众创空间用地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并依法出租或转让。众创空间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吸纳创客10户以上,同级财政可按照新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30元、上限30万元给予补助,配套创客公寓面积可一并计入总面积给予补助;对其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单台(套)价格3万元以上的公用设备,同级财政可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且企业在本市实际注册运营一年以上的,同级财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众创空间2万元,企业存活期超过2年的,再追加奖励3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市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每家50万元的奖励。

争取全市到2016年底投入运营10家以上、2020年前建成25家以上众创空间,形成以点带面的众创空间发展格局。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降低创业创新门槛

简化商事注册审批手续,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按众创空间工位注册企业,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创客注册企业提供便利。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以专利权、版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进行注册资本登记。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

对创客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收费服务的,对创客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政府投建的众创空间,同级政府免费提供网络宽带设施、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公共会议室、开放实验室(工作台)、休闲运动设施等,入驻创客可享受前2年免租金、第3-5年租金减半优惠。孵化期间(5年内)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项目直接列入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给予支持,符合《漳州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漳政办〔2014〕83号)的项目经基金理事会同意后,市创业投资基金跟进投资。孵化成功的企业纳入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非政府投建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后可由同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给予创客租金等补贴,最长期限3年,累计最高金额5万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金融办、科技局

三、拓展众创服务领域

依托众创空间培育一批创业创新服务中介机构,为创客提供办公配套、政策咨询、市场营销、法律事务、会计事务、投融资对接、知识产权事务、认证检测、人才培训等“一站式”服务,促进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深度融合。

建立创业导师制度,支持各类创业服务平台聘请创业成功者、天使投资人、优秀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等组建高端化的创业导师团队,提供创业培训、技术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

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资源以成本价向创客开放,或进驻众创空间设立应用研究和技术转移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

四、支持各类人群创业

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创新。高校、科研所要将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可由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约定分配,未约定的按不低于50%比例提取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及团队。高校、科研所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该股权时再计征。

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加快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高校科研所科研人员创业,经同意的可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

培育大学生、留学生等青年创业创新主体。鼓励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创新培训课程,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业,在绩效考核上给予加分,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同等情况下,大学生、留学生优先安排入驻政府投建的众创空间,优先享受各类资金扶持。教育部门要多渠道筹措经费,支持大学生创业创新教育与指导。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

创建对台特色创业基地。鼓励台湾青年、科技人员、创业导师及专业服务机构来漳创业,对台湾来漳创办的众创空间或吸纳台湾籍创客5户以上的众创空间,申请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可适当放宽标准。符合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扶持条件的,可享受其优惠措施。

责任单位:市台办、科技局、团市委

支持妇女、农村创业。结合地域经济特色及其创业特点,通过政策扶持、培训促进、互帮互助,拓展妇女、农村等创业领域、平台和途径。鼓励建设返乡创业园、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以土地租赁方式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

责任单位:市妇联、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局、商务局

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再创业,鼓励其为内部员工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加大财税金融扶持

对符合《漳州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创业创新项目,市创业投资基金按比例参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引导众创空间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投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

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推行小微企业按季度申报纳税。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置政府采购准入条件。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基金,建立创业创新众筹平台,探索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创新产品网络众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上市融资、挂牌交易,同级财政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创客,在现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追加不超过3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增信支持。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为有融资需求但缺少抵质押、担保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和风险保障,对符合担保条件且创投、风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按其获得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贷款担保,并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费补贴。发挥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作用,入驻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需贷款的,可综合打包以众创空间为单位视同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客发明创造,对获得专利权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件5000~5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2000元。支持使用专利技术进行质押贷款、入股、转让,同时纳入我市专利产业化扶持项目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六、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组织办好“漳州市创业创新大赛”“海峡两岸(漳州)工业设计创新大赛”“漳州市青年创业大赛”。支持众创空间举办路演、比赛、沙龙、论坛、训练营等系列活动,为创客搭建交流平台,并根据其规模和影响力给予适当后补助。大力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创业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业创新文化,报道先进事迹,树立典型人物,培育创客文化、极客精神,营造自由宽松的创业环境,让创新创业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团市委

七、加强工作组织推动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国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国资委、团市委、台办、妇联、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创业创新工作组织与协调,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推行各项补助申领“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确保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各类政策、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落实上述各项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密切互动联动,确保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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