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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种业科研成果转化“肠梗阻”

2016-10-14 07:29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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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种业科研成果转化“肠梗阻”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日前,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又一实质性突破,引发热议。10月13日,记者就《意见》的核心内容采访了农业部有关负责人。

问:早在2014年,种业领域就启动了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时隔两年,五部门联合下发《意见》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在科研领域中,种业科研是与产业结合非常紧密的一个领域,产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科研生产“两张皮”、成果转化“肠梗阻”等问题。为此,我们在种业改革上先期做了一些探索。两年的试点工作显示改革成效明显,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速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强化制度管控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特别是落地到产业上,两年来我国种业发展势头迅猛是对试点工作最好的检验。

问:此次改革的思路框架是什么?有望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答:改革的总体思路从人才和成果两个方面切入,通过深化种业人才发展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通过深化种业权益改革,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激励创新、分类管理、统筹协调、依法依纪。

目标是要建立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新机制,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收入明显增长,形成一批典型示范;到2020年,构建起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相对分工、相互融合、“双轮驱动”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种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问:种业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已经有两年了,此次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有哪些进展和突破?

答:从广度上说,此次改革以扩大试点为主,试点的范围从中央延伸到省一级、地市一级科研院所,明确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10省(市)作为改革重点省份,率先突破。

从深度上说,对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前期试点以及这项工作走在前列的科研单位,要求整体推进改革;同时,对人才发展的支持,也从单纯地鼓励人才流动向人才引进、评价、培养等更深层次拓展。

从力度上说,两年前的试点工作的政策背景是国办《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而现在,种业权益改革已经被写进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十几个省份写进了省里的一号文件,推动改革的力量更强了。就具体措施来说,科研人员在持股兼职等方面的改革政策也更宽松、更有力度了。

问: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重点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两大突破口。

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方面,一是注重人才激励。《意见》明确,科研人员不仅可以通过成果许可转让等形式,按比例获得现金奖励;而且更加注重通过科研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形式,给科研人员以股权激励,最大程度地激发创新积极性。

二是注重人才发展,重点是促进人才流动和落实人才分类评价。关于促进人才流动,科研人员可以去兼职,也可以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并规定,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关于完善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应用研究人员要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通过同行学术评价,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专注于基础研究。

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方面,主要是明确种业科研成果的权益。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要求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相应权益;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

同时,还要大力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在对成果和人才进行改革的同时,还要求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加强公益性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记者 乔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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