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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不仅没收,更要重罚——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6-11-26 07:20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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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不仅没收,更要重罚
——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近日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随着技术的进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无线电频率资源也越来越紧张,修订后的条例在促进无线电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方面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无线电频谱具有巨大的产业价值和社会效益。在国内,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铁路、航空、航天、气象、渔业、科学研究、新闻媒体、射电天文等各行各业。

据统计,截至2016年上半年,全国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共有403.75万个。其中,公众移动通信基站268.24万个,广播台站2.24万个,30兆赫兹以下台站4821个,甚高频和特高频台站89.51万个,集群基站6124个,无线数传电台17.55万个,微波接力站2.61万个,卫星地球站6041个,其他台站21.91万个。

然而,随着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特别是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三网融合等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推进,以及多个国家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紧张。为此,修订后的条例强调频谱资源的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减少闲置和浪费,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一是从宏观上增强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科学性,要求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是确立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并存的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频率资源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予以重点保障;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三是规定频率资源收回制度。针对实践中一些频率使用单位不能充分利用已获频率,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两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撤销其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问: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应用,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无线电干扰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非法发射无线电波干扰飞机安全飞行、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使用等,修订后的条例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何举措?

答:维护良好的无线电波秩序,保持电磁环境和谐、有序,是条例此次修订的重要目的。为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了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义务,要求使用者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三是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销售应当办理备案。

四是强化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在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

五是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对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消除。

六是强化监管查处手段,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

问:针对近段时期出现的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条例规定,对这些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 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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