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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2019-02-28 10:01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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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布置了未来几年乡村振兴的硬任务。《意见》重申“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并特别提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落实乡村振兴一系列措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家庭农场,通俗地说就是扩大版的农户。与雇工农业不同,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表现形式。家庭农场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载体,能与传统农户一样体现农民主体性,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保护和实现农民的利益,是新时代激发农民新动能的有效组织形式。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农场也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通过更高一级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就是合作社。合作社组织“民办、民管、民收益”的性质,进一步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而不是把农民变成看客,家庭农场使农民合作社获得微观动力基础,也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合作意愿。所以,从农户到家庭农场再到合作社,农民主体性在不断被体现和尊重。

强调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组织的重要基础。农业组织作为乡村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组织振兴的难点。合作社难以形成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小规模生产方式以及兼业农户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业合作的需求。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载体的、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的出现,不仅激活了农民对现代农业科技的需要,也培养了合作组织的需求,使合作社获得了发展的微观动力。

培育家庭农场,迫切需要突破两个障碍:一是土地流转障碍。目前靠人为推高土地租金,以促进土地流转的做法,难以形成健康的家庭农场。因此,要明确农用地的基本属性和功能,通过建立完善的土地退出机制,让种地的农户获得更多稳定的土地资源。二是人才流动障碍。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机制尚未形成,使得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束手束脚,难以真正提高效率。因此,要破除一切对农民不合理的限制,形成城乡要素良性互动。只有破除这两个障碍,才能为农业组织注入活力与生机。

合作社的提升不仅要以家庭农场为基础,还要注意与乡村社区的关系。以乡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的合作社极大符合中国的实际。传统村落往往是熟人社会共同体,有互帮互助的传统。人们通过天然的信任与监督机制而形成合作关系,并通过共同的生产生活形成共同的利益纽带。离开这种村落环境,陌生人之间就很难建立起这种信任与合作关系。而合作社的产生,更有利于重现熟人社会的信任与合作传统,形成合作机制,并在合作社组织之间建立现代契约制度。这有利于实现合作社间的联合,避免合作社与乡村社区出现“两张皮”现象。

抓好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一些人以现代农业的名义,把短期效益、眼前利益作为追求目标,客观上导致对土地的掠夺性利用,这不是任何意义的现代农业。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稳定性,只有土地关系稳定,农民才能有长远预期,有保护耕地的热情和动力;只有土地关系稳定,农民才能真心去保护、爱惜耕地,发展出绿色、可持续的农业;只有稳定的土地关系,农民才能积累丰富的农业经验,才能有更多“专业农民”的产生。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有些地方缺乏农业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懂得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土地承包关系一年一变或者几年一变,就难以让农民形成长远预期,家庭农场也就难以形成;有些地方人为推高土地租金促进土地流转,诱发了非粮化、非农化现象,阻碍了农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都是需要从根本上杜绝的。因此,只有明确“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义,积极培养和构建家庭农场及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建立的合作社组织,才能更好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作者:朱启臻,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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