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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影响几何

2019-03-26 22:54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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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围绕相关情况,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3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进行了解读。

合并实施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是否会降低,是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对此,《意见》明确指出,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丝毫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改变的只是经办渠道,原有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均未改变。”陈金甫表示,两险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也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只是管理运行上的一体化,即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实现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陈金甫进一步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不同于医疗保险待遇按比例支付的方式,生育保险采取的是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的办法。同时,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合并实施后,不仅上述政策不变,还将通过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在节省管理成本、提升效率的同时,使得参保者报销更加便利。

增强基金共济能力

记者了解到,2017年6月底,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从实践情况来看,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达到了整合两项保险的基金资源和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的预期目标,社会各方面反映良好。”陈金甫表示。

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到全面推开,“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成为其中的关键词。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落地,2017年下半年,我国出现了一轮“生育高峰”。出生人口的上升对生育保险基金产生冲击,全国出现了大面积的基金当期超支。“通过合并实施试点,结果显示,12个试点城市生育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平衡能力远强于非试点城市。”陈金甫指出,部分地方原有的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比较困难,通过参与试点,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统筹共济以后,基金运行能力普遍有所增强。

以试点城市云南昆明为例,2016年昆明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3.87亿元,合并实施后的2017年增加到5.4亿元,增加了1.53亿元,增长约40%,职工医保基金收入增加4亿元,合并实施后两项保险基金合计增加5.53亿元。

此次《意见》强调,要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随着改革的全面铺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相信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育保障待遇,同时增强基金共济能力。”陈金甫说。

消减社保参保“障碍”

关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不会给小微企业“带来负担”的问题,陈金甫表示,小微企业参保问题一直是个难点,我国在推进社保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在尽力推进应保尽保,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上也采取了多种制度安排。

“对于小微企业参保者,有合同的员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不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享受政府给予补助。这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了参保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因此,即使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只要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费用。”陈金甫解释道。

“就12个城市的试点情况而言,随着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扩大,参保人数比试点前提升13%左右,远高于一般城市生育保险参保6%左右的增长率。”陈金甫表示,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进程来看,不仅没有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反而更简化参保,消除政策障碍,提升了管理服务能力,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记者 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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