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打印

西藏自治区关于严禁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的规定

(2012年5月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  自2012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出境参加达赖集团举办的“法会”等各种分裂活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达赖集团引诱群众参加“法会”等各种活动,宣扬“藏独”思想,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完全背离了传统藏传佛教教义,属于分裂国家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设施、宗教教职人员,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需求,广大信教群众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

第四条 凡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和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一律不得出境参加达赖集团举办的“法会”等各种分裂活动。

第五条 各地(市)、县(市、区)、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群众的教育和管理。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一任书,并责任到村(居)、到户、到人,杜绝我区人员参加达赖集团举办的“法会”等分裂活动。

第六条 自治区公安部门要对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的人员进行彻底清理,并严格依法由自治区公安厅审批、管理因私出国境护照,地(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无权审批因私出国境护照。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凡申请因私护照的人员,必须由村(居)、乡(镇)、县(市、区)、地(市)逐级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并实行谁审查、审核、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把关。

第七条 凡出境参加达赖集团举办的“法会”等各种分裂活动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村(居)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并视情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凡城乡居民出国境参加“法会”等各种活动的,一律由地(市)级人民政府进行集中教育,并视情依法处理。

(五)因参加达赖集团举办的“法会”等各种分裂活动被判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停止享受自治区给予的各类财政补助优惠政策及公共服务优惠政策,并不得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

(六)未被判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经教育拒不悔改的,停发各类财政补贴,并不得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财政补贴、补助等优惠政策。

(七)出境参加达赖集团举办的“法会”等各种分裂活动的人员,经教育能够悔改、主动交代问题、检举他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八)出境参加达赖集团举办的“法会”等各种分裂活动的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律不得录用、聘用。

第八条 对非法出境参加达赖集团举办的“法会”等各种分裂活动的人员,一律不准入境。

第九条 各级民宗及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阐明达赖集团举办“法会”等各种活动的分裂本质,以减少和消除其影响。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在处理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的问题上,措施不力、态度暧昧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