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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4-0002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4年01月2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4〕8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机构 海关 福建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4-0002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4年01月2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4〕8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机构 海关 福建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
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
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高崎办事处更名为厦门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请示》(闽政〔2000〕文3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均为正处级),隶属厦门海关。

  二、核定东渡海关人员编制155名、厦门高崎机场海关人员编制87名,均在厦门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新增编制。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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