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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5-00053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5年04月14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5〕28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 安徽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5-00053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5年04月14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5〕28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 安徽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5〕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安庆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皖政〔200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安庆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存较好。安庆市城市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代城市发展历史,在我国城市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你省及安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注意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作为重点,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强对古城基本格局、文物古迹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建设,整治文物古迹的周边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安庆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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