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08-03-2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7-0004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7年03月09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7〕25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文物 山东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7-0004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7年03月09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7〕25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文物 山东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发〔200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泰安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护较好,自然风光雄伟壮丽,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泰安市“山城相依、山城一体”的格局独具特色。
  三、你省及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轴线,处理好山和城的关系。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重点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保护好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泰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