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08-03-2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5-0012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5年09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5〕77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安徽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5-0012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5年09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5〕77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安徽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

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7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芜湖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皖政〔2005〕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芜湖市新芜区、镜湖区,设立新的芜湖市镜湖区。将原新芜区、镜湖区的行政区域和鸠江区的荆山街道以及湾里镇的广福、莲塘2个居委会划归镜湖区管辖。镜湖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东路。

二、设立芜湖市三山区,将马塘区的三山、保定2个街道和繁昌县的峨桥镇划归三山区管辖。三山区人民政府驻三华路。

三、马塘区更名为弋江区。将芜湖县火龙岗镇划归弋江区管辖。弋江区人民政府驻利民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