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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18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10月3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3〕113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云南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18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10月3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3〕113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云南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

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

国函〔2003〕1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请示》(云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

二、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为翠云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三、地级思茅市辖原思茅地区的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翠云区。

思茅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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