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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04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03月06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3〕36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广东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04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03月06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3〕36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广东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

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3〕3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3〕1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惠阳市,设惠州市惠阳区。惠阳区辖原县级惠阳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头、秋长、新圩、镇隆等10个镇。区人民政府驻淡水镇金惠大道。

二、将原惠阳市所辖的陈江、潼湖、潼侨、沥林、水口、马安、横沥、矮陂、芦洲、大岚等10个镇以及博罗县的仍图镇划归惠城区管辖。惠城区人民政府驻新联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惠城区、惠阳区以及博罗县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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