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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5-0002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5年11月14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5〕57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2日
主 题 词: 民航 机场 收费 意见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5-0002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5年11月14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5〕57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2日

主 题 词:

民航 机场 收费 意见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

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

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

民航总局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

近几年,许多地方在机场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促进了民航事业的发展。但各地为收回投资,在机场对旅客除征收经国务院批准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外,地方政府还委托当地机场向旅客收取“机场建设基金”或“交通建设基金”、“机场新设施建设费”等,所收费用各不相同。为整顿机场秩序,统一收费标准,加强机场建设,现对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1995121日起,将地方委托民航机场代收的各种机场建设基金或附加费等,统一并入“机场管理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任何机场建设附加费,也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20)

三、机场管理建设费(不含旅游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

四、机场管理建设费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专款专用,并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在财政上暂定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民航总局向财政部报送年度收支预算,年末报送年度收支决算

五、各机场于每月10日前将代收的上月机场管理建设费(不含旅游发展基金)上缴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管理局于每月15日前将其50%上缴民航总局,作为全国机场建设的调控资金。另50%留成部分,由各机场与当地政府协商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六、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七、凡不严格执行上述办法,另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机场管理建设费及扩大使用范围的,按违反物价和财经纪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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