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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7-0002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铁路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7年05月16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常平铁路客运口岸办理北京、上海至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检查检验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7〕3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2日
主 题 词: 交通 口岸 机构 广东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7-0002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铁路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7年05月16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常平铁路客运口岸办理北京、上海至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检查检验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7〕3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2日

主 题 词:

交通 口岸 机构 广东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常平铁路客运口岸

办理北京、上海至九龙直通旅客列车

检查检验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34

 

广东省人民政府、铁道部:

     你们《关于增加广东省东莞常平铁路口岸查验人员编制的请示》(粤府[1997]16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铁路客运口岸办理北京至九龙、上海至九龙直通旅客列

车的入出境检查检验手续。有关检查检验工作,由常平铁路客运口岸现有检查检验单

位承担。

      二、同意东莞市现有检查检验机构增加人员编制55人,其中边检20人、海关25人、

卫检5人、动植检5人。以上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

从社会上招收。

      三、上述检查检验单位人员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解决;业务

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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