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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024 主题分类: 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4年03月08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4〕3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2日
主 题 词: 旅游 机构 编制 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024

主题分类:

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4年03月08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4〕3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2日

主 题 词:

旅游 机构 编制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家旅游局。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旅游行业管理体制,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把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权限进一步下放给企业。取消对旅游饭店客房价格、旅行社餐费、旅游车船交通费、接团手续费的国家定价和旅游价格地区类别的划分,今后主要通过提供国际、国内旅游市场重要价格的参考标准,引导企业经营。

(二)把可以由地方管理的事务进一步下放给地方。全国三星级及其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由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或有条件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三)把可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进一步转移到事业单位。将面向旅游行业的计算机技术服务、旅游通讯网络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转由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旅游业的调控和管理职能,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主要是加强对旅游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加强行业立法及监督、检查,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研究指导;强化旅游业整体促销,实现国内产品开发和国外市场开拓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管理,维护旅游者权益。

二、主要职责

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旅游行业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旅游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编制发展旅游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

(二)研究和推进旅游业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推动旅游企业集团的发展,落实国有旅游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三)制订旅游业各项行政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和协调旅游行业有关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价格等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国旅游统计工作,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信息服务。

(四)促进和引导旅游行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负责全国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并协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国家下达的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投资立项审批,对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其它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实施宏观指导和检查,管理和监督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制订开拓国际旅游市场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并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六)负责国内旅游的宏观管理,制订发展国内旅游的政策,引导国内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制订中国居民出境旅游政策,管理出境旅游事务,研究掌握出境旅游的发展规模和外汇平衡。

(八)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归口审批经营出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组织和指导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景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旅游安全、旅游娱乐等工作,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九)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签证,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负责旅游行业派驻境外的机构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境内开设旅游机构的审批、管理事宜。

(十)管理和指导全国旅游教育培训,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考试认证,指导旅游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旅游局设9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文电处理、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保卫保密工作、行政后勤事务和各类社会综合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研究制订旅游行业发展战略、行业政策及实施措施,指导旅游业经济体制改革,组织行业重大改革试点,组织制订综合性旅游法规,指导和协调旅游业法制建设,收集、研究国际、国内旅游业的重要信息,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指导驻外办事处的信息调研工作。

(三)国际市场开发司(对外可使用“国际会议司”名称)

制订全国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对内宣传,组织并指导旅游行业海外市场的促销工作,组织开发重要旅游产品并推向海外市场,组织旅游行业博览会、交易会和大型促销活动,开展国际会议业务;负责研究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动态,向旅游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指导驻外旅游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

(四)计划统计司

制订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国家旅游基本建设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和协调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负责国拨物资在旅游行业中的分配,负责全国旅游统计工作,负责全国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并指导、协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风景游览区的管理工作。

(五)旅行社饭店管理司

对全国各类旅行社、旅游饭店进行行业管理,负责行业标准、服务规范的制订和推广工作,归口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负责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并指导三星级及其以下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指导饭店管理公司(集团)的发展,指导旅游企业的定点工作,负责旅游价格和国内旅游的宏观指导,负责中国公民赴港澳台旅游、边境旅游和出国旅游业务的管理,受理旅游投诉。

(六)综合业务司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旅游交通运输,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和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负责旅游保险的实施、监督和检查,指导旅游文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旅游商品生产营销政策及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国际联络司

制订旅游行业的外事政策并监督执行,管理旅游行业涉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事务,负责旅游行业派驻境外的经营、办事机构及外国、港澳台地区在境内开设旅游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对边境旅游和出国旅游进行外事管理,负责与外国政府、国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负责外事联络接待工作。

(八)人事劳动教育司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旅游行业的岗位资格考试、对外教育交流和智力引进,指导旅游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干部工作,管理机关、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人事工作。

(九)财务外汇管理司

管理和指导旅游行业的财务、会计和外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旅游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协调旅游行业财政、税收、信贷、外汇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价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机关财务工作。

(十)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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