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10-11-13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7-0003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7年03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7〕1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3日
主 题 词: 农业 林业 函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7-0003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7年03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7〕1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3日

主 题 词:

农业 林业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

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719

 

农业部、林业部:

   为了保证《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二、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各地方农业、林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承认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