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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4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6-00015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6年09月23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统一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6〕6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4日
主 题 词: 外贸 海关 商品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6-00015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6年09月23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统一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6〕6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4日

主 题 词:

外贸 海关 商品 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统一采用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64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统一采用HS编码管理进出口货物监管证件的请示》(署信筹〔1996457)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监管,规范商品分类标准,维护贸易秩序,加快通关速度,同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技术协调一致的国家标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二、该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与标准应用维护工作,委托海关总署负责。

三、该国家标准未发布实施之前,由海关总署向各有关部门提供海关HS编码商品目录。对需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监管的商品,由有关部门重新核对或确定编码,并由海关总署和有关部门逐项予以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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