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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8-00060 主题分类: 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8年06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8〕9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8日
主 题 词: 机构 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8-00060

主题分类:

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8年06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8〕9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8日

主 题 词:

机构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按照国家医药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集中力量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促进中医中药结合与中西医结合,提高中医医疗保健质量,振兴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药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中药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中医医院评审、教育质量检查、一般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等事务性工作,授权直属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财务司)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和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信访等日常事务;承办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事宜;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事宜;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联系有关中医药社会团体;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根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包括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医药)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结合中医药科学自身特点,拟定与完善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规划并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医药机构的结构布局及拟定管理规范;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承办有关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和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三)医政司

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拟定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四)科技教育司

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和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研究方向及措施办法;指导与协调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学和先进技术,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重要中药研制及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与推广;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人才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等的发展规划,监督教育质量;监督指导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考试。

(五)国际合作司

规划、指导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际中医药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研究与组织中医药与各国传统医药的合作交流;承办局机关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四、人员编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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