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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7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3-0004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3年11月18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港口岸浦东外高桥新港区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3〕161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上海 港口 口岸 机构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3-0004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3年11月18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港口岸浦东外高桥新港区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3〕161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上海 港口 口岸 机构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港口岸浦东

外高桥新港区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3〕1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 关于浦东外高桥新港区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定员编制问题的请示 》( 沪 府〔1992〕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港口岸浦东外高桥新港区设立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港监等检查检验机构。边检核定编制八十人。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港监的人员编制分别控制在八十人、二十五人、二十五人、二十五人和四十人以内,人员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二、上述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补助四百九十六万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各安排一半),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港监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三、为使浦东外高桥新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尽早开展工作,可由地方提供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办公、生活设施建成使用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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