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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7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04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0年05月3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清澜港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0〕3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海南 口岸 开放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04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0年05月3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清澜港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0〕3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海南 口岸 开放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清澜港的批复

国函〔199038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清澜港开辟为国家对外开放海港口岸的请示》(琼府〔198992)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清澜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同意在清澜港设置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总编制一百六十四人,其中海关五十人、边检五十人、卫检十四人、动植检十五人、商检二十人、港监十五人。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口岸办人员属地方编制,由你省调剂解决。

  三、上述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国家计委补助一百万元,其余部分由你省解决;开办费亦由你省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清澜港对外开放前,由地方政府与当地驻军共同划定军事禁区。

  五、清澜港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五三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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