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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6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6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2年06月3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地方、军队密切配合搞好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2〕3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6日
主 题 词: 军队 住宅 制度 改革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6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2年06月3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地方、军队密切配合搞好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2〕3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6日

主 题 词:

军队 住宅 制度 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地方、军队密切配合搞好军队

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央军委批准,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军队房改要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办法。由于军地住房有所交叉,这项改革涉及到地方不少单位和个人,为妥善处理好军地交叉住房的有关问题,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人员租住军产房的,其租金一律按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唐山驻军人员仍执行原规定);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凭地方产权管理单位的证明,由所在军队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地方租金标准高于
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原则上按军队房改有关规定交租,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后实施。
   二、与承租人同住军产房在地方单位工作的家庭成员,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向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工作单位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当地政府规定无补贴的,通过协商解决。
   三、军队人员购买军产住房和集资建房,涉及地方的有关事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军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执行当地政府的房改方案。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望各地驻军和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把房改工作搞好。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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