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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7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7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2年03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2〕2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7日
主 题 词: 民族 企业 信贷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7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2年03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2〕2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7日

主 题 词:

民族 企业 信贷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区

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

 

国函〔1992〕23号

           

国家民委、农业部:
   你们《关于进一步扶持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报告》(民委(经)字〔1991〕5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在“八五”期间,由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乡镇企业贷款总规模中,每年新增一亿元的专项贷款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新增贷款第一年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以后年度的
利息可视财力与企业发展情况,由你们再与财政部具体协商。
   二、这项贷款只用于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的乡镇企业。
   三、专项贷款按项目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民委牵头商农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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