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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07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0年06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盐田码头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0〕4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主 题 词: 深圳 口岸 开放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07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0年06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盐田码头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0〕4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主 题 词:

深圳 口岸 开放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盐田码头的批复

国函〔199046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盐田码头对外开放的请示》(粤府函〔19891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盐田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深圳盐田码头的检查检验任务,由深圳检查检验单位承担。根据盐田码头查验工作的需要,同意为承担其检查检验任务的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二百五十三人,其中海关七十人、边防七十五人、卫检二十五人、动植检二十五人、商检三十人、港监二十五人、船检三人。人员来源,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和群众团体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口岸办编制由地方解决。

  三、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所需办公和生活用房投资及开办费,均由深圳市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业务用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对盐田码头开放后有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由你省商广东省军区解决。

  五、盐田码头开放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正式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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