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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1-0002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1年03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1〕1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0日
主 题 词: 外资 项目 审批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1-0002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1年03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1〕1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0日

主 题 词:

外资 项目 审批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资企业

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外资企业发展很快,一批规模较大、对国民经济有一定影响的重大项目正在建设或洽谈。这类重大项目国内配套条件复杂,在产品方向、地区布局、国内配套资金、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交通运输、市场安排、机械设备国内订货等方面,都需要统筹规划和综合平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综合平衡外资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现就加强外资企业审批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凡投资总额在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以上的外资企业项目,以及授权审批权限以内而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或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限制建设的外资企业项目,在设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报告,将拟设立的外资企业项目情况和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问题,并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务院产业主管部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批。投资总额超过一亿美元的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办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外资企业项目,各地也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批和综合平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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