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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7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1-000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24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1〕10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27日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文物 浙江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1-000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24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1〕10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27日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文物 浙江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嘉兴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09〕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建设特色突出,红色文化价值独特。

  二、你省及嘉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嘉兴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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