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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8-0007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8年06月28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8〕96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主 题 词: 广东 沿海 开放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8-0007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8年06月28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8〕96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主 题 词:

广东 沿海 开放 批复


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1988〕96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关于扩大珠江三角洲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国务院同意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将扩大的范围批复如下:

茂名市及其所辖的电白、化州县;

肇庆市及其所辖的高要、四会、广宁县;

惠州市及其所辖的惠阳、惠东、博罗县;

汕尾市及其所辖的海丰、陆丰、陆河县;

阳江市及其所辖的阳西、阳春县;

清远市;

广州市所辖的花县、从化县;

湛江市所辖的廉江、海康、吴川、遂溪、徐闻县;

汕头市所辖的潮州市、澄海、惠来、饶平、普宁、南澳、揭阳、潮阳、揭西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中规定的政策,适用于以上地区。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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