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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1-0001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年12月15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1〕7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城市 规划 辽宁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1-0001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年12月15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1〕7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城市 规划 辽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本溪市

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174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年至2020)的请示》(辽政〔2000130)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至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本溪市是辽宁省东部的中心城市,是以钢铁、化学工业为主的综合性工业城市。本溪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逐步把本溪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526.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要优化城市用地布局,积极开发新城区,努力改变人口和产业过分集中于老城区的状况,逐步形成一个中心(主城区)、两个副城(石桥子、北台)、四个边缘组团(南芬、歪头山、火连寨和下马塘)的城市布局结构。

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城镇功能,以主城区为中心,以沈丹铁路和公路、沈本一级公路等交通线为轴线,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城市市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06万人以内,其中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79万人以内;市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在83.2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在58.6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城市市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27万人以内,其中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80万人以内;市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在112.5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在69.9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优化和完善主城区路网结构,形成四纵三横的主干路网,积极发展公共交通。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重点解决老城区输配水管网的改造工作。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搞好市区内采煤沉陷区等灾害性场地的监测和治理,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本溪市是重污染城市,要加大对大气和水体污染治理的力度。逐步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改善能源结构,限期治理污染源,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切实加强对太子河水源地的保护;采取有效节水措施,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要搞好主城区内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河道与道路两侧以及山地的绿化,建设环城森林公园,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要加强对城市周边山体的保护,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充分利用本溪市山、水、洞、石的自然景观资源,形成自然与人工相互融合的城市景观。要加强对太子河沿岸等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规划。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本溪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本溪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本溪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本溪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本溪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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