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12-02-27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8-0013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8年10月1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函〔1988〕124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7日
主 题 词: 区 外贸 外汇 留成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8-0013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8年10月1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函〔1988〕124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7日

主 题 词:

区 外贸 外汇 留成


国务院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

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复函

国函〔1988〕124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特区办:

你们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研究决定,函复如下:

一、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出口收汇,除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机电产品和军品仍实行自负盈亏、全额留成外,其他一律实行自负盈亏、“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缴中央20%)。原五个特区上缴中央外汇基数的办法停止实行。

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外贸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试点行业的出口收汇,实行自负盈亏、“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缴中央20%),其中属于机电产品的出口收汇仍实行全额留成。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