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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6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9-0008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9年04月22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进口经营权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89〕3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6日
主 题 词: 进口 管理 信函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9-0008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9年04月22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进口经营权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89〕3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6日

主 题 词:

进口 管理 信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羊毛进口经营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35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若干规定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羊毛进口工作的管理,制止羊毛进口多头对外、自相竞争、抬价抢购的行为,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有羊毛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及其经营范围作如下调整和规定: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有进口全国地毯用毛的经营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有进口全国纺织用毛的经营权(以上二公司为对全国羊毛进口负有协调管理责任的主营公司);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在不超过一九八八年实际进口量的额度内,有进口全国纺织用毛的经营权;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进口自己投资(融资)企业用毛和进口拉美地区羊毛的经营权;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江苏省可各有一家公司有进口本省(市)企业自用羊毛的经营权。请你部按以上精神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后自行发文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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