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12-03-06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8-0014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88年06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8〕84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6日
主 题 词: 口岸 开放 批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8-0014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88年06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8〕84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6日

主 题 词:

口岸 开放 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

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884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请示》(辽政发〔1987142),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确定以下四点连线以内为外轮禁航区:北纬三十九度五十九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九度五十四分十八秒;北纬三十九度三十三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二十度四十九分十二秒;北纬四十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北纬四十度五十五分三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

二、同意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和口岸管理委员会的编制为六百一十五人。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和商检单位的办公、业务、生活用房投资,由国家计委安排八百万元,请你省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包干使用;三千平方米国际海员俱乐部办公、业务用房的投资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三、其他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人事部联合发文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