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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7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1-0002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1年04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常州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1〕44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7日
主 题 词: 口岸 开放 江苏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1-0002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1年04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常州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1〕44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7日

主 题 词:

口岸 开放 江苏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常州港口岸

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1〕44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常州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苏政发〔200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常州港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为:东经1200012秒、北纬315710秒,东经1200058秒、北纬315749秒,东经1195714秒、北纬320050秒,东经1195628秒、北纬320012秒四点连线区域。

  二、同意常州港口岸设置边防检查机构,海关、检验检疫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同意海关增加编制17名,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17名,均在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边检编制另行下达;海事机构编制暂不增加。以上新增编制的人员来源,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100万元(边防检查机构建设补助投资,待编制确定后另行安排),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常州港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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